(财税字[1999]34号)(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1、非粘土砖:(1)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2)混凝土空心砖;(3)烧结页岩砖。2、砌块:(1)混凝土小型砌块;(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3)石膏砌块。3、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1)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2)纤维水泥板;(3)蒸压加气混凝土板;(4)轻集料混凝土条板;(5)钢丝网架夹芯板;(6)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7)金属面夹芯板;(8)复合墙板。
4、综合利用发电: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财税[2001]198号)
(3)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4)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5)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财税[2004]025号)
5、页岩油: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财税[2001]198号)
6、废旧物资:
(1)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财税字[2001]7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国税发〔200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