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征收存在三个明显“缺陷”


“物业税”征收存在三个明显“缺陷”

今天,笔者在网上看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政部财科所研究室主任张学诞、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等专家对物业税起征分析的新闻报道。看了刘桓副院长等专家们对物业税的分析,笔者以为,按照刘副院长等专家们的介绍,这个物业税的征收存在三个明显的“缺陷”。
第一个缺陷是:确定起征点的理由不合理。在这个物业税中确定的起征点的住房面积是按一家三口人每人按40平米来计算的,所以,物业税起征点确定在120平米。但又考虑到我国各地的建筑标准和核算标准很不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允许的浮动范围是20%。120乘以20%等于24平米,再加上人均居住面积120平米,所以就得出了物业税起征的最大住房面积是144平米这个界定值。
那么根据这个规定,笔者就有点疑问了,如果说一个三口之家的家庭,住的是120平米的房子,按照现在这个规定,可以不用交物业税的。但后由于小孩长大成家,独立出去了,不在原处住了。也就是说原来三个人住的房子现变成了二个人住了,那这个房子要不要交物业税呢?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两个老人过世一个,那么一个人住120平米的房子已远远的超出了一个人40平米的标准,这要不要交物业税呢?如果这样的情况也要交物业税的话,那么按人头算的物业税起征点就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
所以,笔者认为按人头确定物业起征点必须改掉,应该改为以家庭为单位确定物业税起征点,与家庭人员的变动没有联系。也就是说只要物业税起征点确定其不要交税了,那么不管这个家庭的人员是如何变动的,人员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都不要交税。
第二个缺陷是:对中低收入家庭没有“退税”规定。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介绍,推行物业税是为了“抑富”。在报道中他是这样说的:如果富人占有一所很大的别墅,大到可以尽情地养花、养鸟、养宠物,尽管他是花钱买的,但由于他占有了这么一大块优质资源用于奢侈性消费,全社会用来提供国民财富的资源就少了一块。由于土地等资源是有限的,富人的奢侈性需求占用得多了,是不是公共利益、穷人的利益就受到损害了呢?能够带来国民财富增加的宝贵资源被富人奢侈性消费占用,这对社会发展显然是不利的。那怎么办呢?就用物业税来调节。要么你交很重的税负,要么你把这个大园子用于经营性用途,比如说改成能为国民财富带来增量的星级酒店。迫使富人不能浪费有限的资源,这不仅合法,而且也很公平。”
以上这个介绍似乎很正确,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只是做对了一半,因为这样做虽然对富人有调节作用,对国家的税收有所提高,但对穷人却没有多少“好处”。
大家知道,如今中低收入家庭只能买90平米以下的房子,这就是说中低收入家庭还有国家规定的30——50.4平米的面积奉献出来而给富人占有了,这对中低收入家庭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国家在富人那里收到的物业税按中低收入家庭规定住房面积差的大小返还给中低收入家庭。这样做不仅能鼓励人们去买90平米以下的房子,而且还有利于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提高,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
第三个缺陷是:对富人实行同一个税率是不正确的。在刘副院长等专家的介绍中,物业税的最高税率是0.8%。笔者以为,对富人实行同一个物业税率是不正确的。大家知道,富人也是有档次的,也不是富人都是一样富的。就像我们现在规定年收入12万元就要申报一样,那么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富人和年收入超过5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的富人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如果一个年收入只有12万元的富人,他可能只买200平米的房子住,而对于年收入是100万元以上的富人,他的房子可能是2000平米以上。这样同是富人阶层,但他们占有的公共资源也是相差甚大的。国家对他们的物业税率当然也是不能相同的,如果相同的话,那么对那些年收入只有十几万元的低级富人来说,同样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笔者认为,国家对富人的物业税征收也要分档次,看情况的,要以不同的税率对他们进行调节。只有对那些占有公共资源巨大的富人,用高税率对他们进行调节,这样才能真正的起到调节控制富人占有资源的作用,不然会一点效果也没有的。比如一个年收入是千万元以上的富人,如果叫他只交个几千元,几万元的物业税,这样能迫使这个富人少占资源吗?这种想法与我们在做白日梦又有什么区别?
所以,笔者以为,我们开征物业税,既要让房价降下来,还不能让房地产变冷,保持人们有足够的投资热情。同时我们通过这个物业税的调节,还应使它在促进贫富差距的缩小上起到作用。应该说这才是我们开征物业税的真正目的。
以上是笔者对物业税开征的一点粗浅的思考,望有识之士共同来探讨。

 

 

 


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