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安排283名官员为何不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安排283名官员为何不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笔者在中新网上看到一篇题为《违规安排283名官员 河北青龙县原县委书记被撤职》的报道。报道中说:“2006年3月26日,秦皇岛市委召开书记办公会,酝酿免去高东辉青龙满族自治县县委书记职务。当晚,市委主要领导就工作变动问题与其谈话,明确要求与乡镇换届无关干部不再调整。但是,高东辉第二天便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拔和调整了283名干部,其中与乡镇党委换届无关的88人。同时,在未按规定进行研究和报上级编委审批的情况下,决定设立县规划办公室和主任、副主任人员安排。经河北省纪委批准,秦皇岛市委决定给予高东辉撤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职务处分”。
读完这篇报道,笔者觉得河北省纪委和秦皇岛市委对高东辉做出的撤职决定,是非常不严肃的。从轻处说是对党的《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的漠视,从重处说是对党的《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的讽刺。
2002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目的是为了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这个《党政干部作用条例》已经实行有近四年时间了,那么,我们地方各级党委对这个《党政干部作用条例》落实得怎么样呢?
其实,人们也很清楚,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对这个《条例》往往是视而不见的。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地方的领导还会有意地避开这个《条例》的监督,进行他自己买官卖官的活动,并以此来谋取他个人的私利。当然,这样的领导干部最后也就成了腐败分子,这些腐败分子也就毫无疑问地成了阶下囚。
但是,在我们的工作中也有一些领导干部,虽还没有表现出买官卖官的迹象,但他已没有按照这个《条例》来任用干部了。他们常以个人的意志来代替集体的决定,违规安排官员。像原青龙满族自治县县委书记高东辉那样的就违规安排了283名官员的领导干部,可以说这是一起非常严重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案例,其存在的问题就是漠视《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是一起非常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违规安排283人的县委书记,河北省纪委、秦皇岛市委对高东辉仅仅只是对其做出撤职的决定。这就让人们感到疑问了,这样的处理是不是太轻了呢?这样的惩罚能不能对后人起到告诫的作用呢?
反过来想,一个违规安排了283名干部的县委书记只是撤职了事,那么如果一个县委书记违规安排了1名干部、2名干部、3名干部等等,又作如何处理呢?像这种违规安排干部数量不是很多的县委书记,那么我们的省纪委、市委对这样的县委书记会作撤职的处理吗?也许有人会说,就违规安排几个干部的县委书记与那个违规安排283名干部县委书记比起来,差得太多了,也可以说对其处理还不够条件呢?能给他一个党内处分或者是行政处分已是不错的了。
笔者以为,如果是像以上这样的处理,那么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还有多少作用呢?还能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吗?
其实,这个《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对每一个领导干部都是一样的,我们都要严格的去遵守的。不论那个领导干部漠视它,不按照它的规定要求来办事,那么这个领导都要受到处理,都要被撤职。对像高东辉这样的敢滥用那么多干部的领导者不仅要撤职而且还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如果对这些违规安排干部的领导干部处理得太轻,人们不禁要问,领导干部违规安排多少名干部才算够得上撤职的?又违规安排多少名干部才能够得上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的呢?

 

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