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钰向中纪委举报是对法律的嘲弄?


据报载,前日,曾曝出娱乐圈潜规则的女演员张钰在沉默一阵后,在对法院诉讼失望后,“另辟蹊径”,来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接待室,递交了一份控告信——上面列数了13位导演的“性交易”行径,至此,就13名导演和自己有性交易事件,正式向中纪委进行了举报。只是可惜,工作人员以“控告导演并不属于该中心的职权范围”婉拒了她。

张钰再一次投诉无门。

前一段时间,“性交易”案的诉讼曾经引起各方沸沸扬扬,为什么这一次却选择了属于党内纪律检查部门。引起我注意的是,正是张钰的理由。
在状告黄健中、于敏、张纪中三名导演侵犯名誉权终审败诉后,张钰说,“我的几起案子在法院都败诉了,我觉得再起诉那些导演也很难获胜。”这是她选择举报方式解决问题的原因。

关于张钰状告导演“性交易”案,此前张钰终审败诉,显然是严重打击了她的信心,开始觉得通过诉讼——打官司这一途径已经无望。不过,我倒是更关心:张钰起诉导演侵犯名誉权案,为什么会败诉?!

一般来讲,大凡败诉的案件,通常不过有如下几种原因:
1、起诉要求不合法、不合理,没有事实根据,此种属于无理缠讼败诉;
2、起诉要求合理,但缺乏证据,其提交的证据难以充分支持其诉求的主张,此种属于证据不足败诉;
3、起诉要求合理,证据充分,但其诉讼策略失误,如诉求的案由、证据需要证明的事项等等,此种属于战术失误败诉;
4、法官能力不足,对事实判断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错误判决,原告败诉;
5、法官审案能力无瑕,但其良知受某种外来因素,如被告贿赂、行政部门干预、当时政策形势影响等,判决原告败诉;
6、案件所涉及问题,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原告主张无法律依据支持,导致败诉。
……
当然,败诉情形在此无法穷尽。我不知道张钰一案是否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一案不可二诉,对于一个案件如果终审败诉,其也就不能再次重新起诉了。救济的唯一途径只能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请求再审或申诉。张钰并没有选择申诉,是否觉得长路难捱?

因此,从法律上讲,对于败诉后的张钰来说,到中纪委举报,显然是对法律救济的不相信。但无论如何,除了战争,对于一个和平年代的法治社会而言(不管我们现在是否真正属于法治社会,还是法治的程度有多少,毕竟法治还是一个不容置疑的方向和目标),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寻求救济,理应是最后一道最有权威的屏障。而相比之下,非法律途径的解决,或许在某些时刻,甚至比法律途径更为“便捷”,但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法治社会的常态。比如——
——媒体曝光,媒体审判无时无刻不再拷问传媒人的正义和良知。典型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快速解决问题;
——领导批示,行政干预,也在肆意跨越法律的既定程序,利用自身天然的快速通道,把法律途径的解决远远地抛在了后面。典型如当年总理为民工讨要工资,典型如今日的山西黑砖窑事件,经过媒体的曝光,再经过高层领导震怒,最后才让司法部门收拾战场。往往,当高层领导过问、批示的事情属于正义的事情时,我们似乎对这种“干预”多少可以谅解,而当批条子进行非法交易时,人们才会恨地咬牙切齿。这一点,似乎和中国传统文化下的明君、清官情结关系密切。岂不知,何时一个社会中,法律成为最高的权威,才可以到达真正的法治和文明;

——一动用黑社会、黑势力,以暴制暴,这种方法也是很快的。但这种方法也非“正义”和“非正义”。比如,一人长期欠债不还,债主找了几个道儿上的哥们一上门,欠债者痛痛快快地把钱还了。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并未发生任何伤害、违法情节,似乎事情也就过去了。而对于债主而言,似乎也就更不愿意通过起诉、上诉,一审、二审漫长的程序来要账了,而且诉讼结果还不一定。当然,如果其为非法目的,通过黑势力帮助实现,那就需要公安部门进行打黑除恶了。这似乎也是公安大哥们持久长期的工作。

总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法律需要真正意义上的权威和尊严。张钰弃法律而转向党内纪检部门,虽不能说是病急乱投医,也总是对法律的嘲弄。——当然,如果张钰所诉根本并没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当然最终要由法庭认定了),其处处碰壁也是情理之中了。

需要解释一下的是,张钰状告导演“性交易”一案,处处碰壁,即便是其本身的证据不足,也还是不能否认娱乐圈内的潜规则、性交易现象的存在。只是,需要提醒张钰们的是,一方面需要自身的证据过硬,另一方面需要理解诉讼中的法律事实与发生过的自然事实不同,法律事实只能是通过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而自然事实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则在法律上就无法确认其确实发生过。我们无法自然还原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因此法律事实如果少于自然事实,也属正常。这也许正是法律,或者是诉讼解决纠纷中一种天然的缺憾和不足。

况且,更为重要的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形态中,法律只是治理社会的手段之一,法律的触角不可能事无巨细,可以肆无忌惮地触及到每一个角落。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中,仅仅依靠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套用一句话;“在一个以和平为主的现代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缺失法律却是万万不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