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文明的妥协要义
◎文 杨剑
1787年5月,为了起草一部适用于各联邦的宪法,包括麦迪逊、汉弥尔顿、威尔逊、富兰克林等55名各联邦成员,聚集并封闭在弗吉尼亚州的一间房子里召开制宪会议,逐一讨论立宪的各个条款。这些由商人、律师、医生、绅士等不同身份的人组成的制宪与会者,开始都带着一套自己构想的宪法章程构想来的。但是,制宪会议上,不管是谁提出来的任何一项条款,都必须拿到台面上公开讨论,大家根据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发表意见,甚至相互争吵。
制宪会议上,反对,支持,修改,论证,讨价还价之声此起彼伏。常常是一个单的条款,也会被经过无数争吵,最后得到一致通过时,跟当初提出来时已经相去甚远。及至1787年8月,整整100多天过去,当这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最终成型时,它的具体条款已经和制宪会议某单个的成员当初所构想的完全不一样。
宪法最终得以表决通过。而正是这部经过剧烈争论、修改的宪法,将美国塑造成为了一个现代宪政国家,它确立并践行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以及所形成的自由、独立、包容的精神,确保美国在建国后的200多年,持续繁荣,并成为超级大国。
当然,即便如此,并不是说两百多年来的美国从此就一劳永逸天下太平——游行,罢工,起诉,弹劾,美国人从来没有远离过讨论与争吵。尽管当初立宪者制定了相当复杂的修宪程序,但这部宪法在200多年的历史里,因为面临种种新的冲突,也得以修改完善。
为什么宪法有着这么大的影响力?事实上,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最根本使命即在于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宪政文明下的政治行为,本质上是划分权力与权利的边界的妥协过程。
“妥协”这个词,一语道破了宪政文明框架下利益分配的核心特征。因为彼此有妥协,所以才可能在利益发生冲突时,彼此经过讨价还价,在相互理解、共同退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底定彼此利益分配的底线,并最终形成自觉遵守“共赢”准则的这个习惯。
美国宪法诞生的过程,正是各种利益体相互争吵、辩论,最后达成共识的过程。这种宪政文明框架下为了利益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精神,成为人们在政治、经济、日常生活的一种普通习俗。纵观欧美历史,惶论大国寡民、大是小事,概莫如此。当这种经冲突再经化解后形成的社会生态,最终趋于平衡、稳定、和谐。它为个人提供尊严和利益的保障,也为国家、团体赢得繁荣兴盛、长治久安。
每个人、每个团体都有属于他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作为个体的人,相互之间不可能做到利益的完全一致,即不可能你得到了,我一样也会得到。因为立场的不同,对某一利益进行分配时,必然出现彼此之间利益的不一致。因为不一致,矛盾冲突自然也就出现了。同样的道理,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因为利益诉求的差异,其间的冲突难以避免。但是,这并没有阻碍出现利益平衡的可能。
事实上,冲突和妥协,是各利益个体自身矛盾症结、不满情绪得以宣泄的出口。只有大家在开诚布公地交换意见,彼此争论,最后达成一致之后,才可能在合作进程中一旦彼此再次发生利益冲突时有章可循,从而避免陷入日后不断再争论再磋商的怪圈。
大凡普通的民众,并不会因为生在一个多么文明抑或多么落后的国家,就会每天把国运民族这些宏大叙事的国经是纬放在自己平常的生活当中。人们的生存愿望是朴素而简单的,就是安居乐业、有劳有乐。有人反对说中国实行不了民主体制,认为中国人太愚昧。然而,反对者所忽略的,正是上述普通大众的生活逻辑。政治的目的,并非引人侧目,夙夜在心;相反,政治生活的最终指向,乃是一个国家内部人民的点滴幸福生活。
因为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再平凡的人在利益分配时也有他的公平期望。而宪政框架下的法治本义,乃是提供这一种最简单朴素的公平。当一种利益需要分配时,每个利益的当事人有公平地机会参与自己的利益分享;当这种公平遭到损害时,任何个人、团体能够有一种透明的程序去加以纠正。比如,当老百姓的利益的受到侵害时,他有权利谋求法律上的公正;当利益的双方发生冲突,有一种法律程序去公正地协调。
在这个过程中,或许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冲突,然而正是因为宪政、法治的制度性保障,彼此发生利益冲突时,完全可以公平地讨价还价,进而相互理解退让,化干戈为玉帛。也是这种宪政文明框架下的妥协精神,才可能实现社会生态的平衡。
在中国,在任何国度,不是有没有实行宪政、民主制度的可能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实现民主、自由的制度保障问题。
在一个“和谐”是为口号的国度,冲突与妥协如何成为一种合法性政治叙述?
和谐口号,是在政府也公开承认眼下的不和谐的前提下才能提出的。但如今,是在怎样面对种种 “不和谐”呢?通往和谐之大道究竟在何方?和谐社会到底将成为怎样一种和谐的面孔?如前所述,与和谐想对应的,即是不和谐,是冲突,是矛盾。冲突与和谐并非不能共存,只有在冲突基础上的和谐,才是一种正常的平衡的和谐。
和谐社会之最先决的条件,即需承认,当人们面对彼此冲突的利益时,不仅需要有争论的勇气和习惯,最重要的,还需要有一种可以让人们有平等机会讨价还价的谈判圆桌。这个圆桌,能给所有人提供一种透明的利益诉求平台。而要建立这个谈判的圆桌,需要从政治体制层面实现向宪政文明的转变。完善的法治环境,透明的程序正义,乃是避不开绕不过的门坎。
事实上,必须存在一种冲突与妥协的可能,社会才可能平衡,才可能和谐。如果我们将和谐作为我们的压制冲突的手段,那么我们离和谐的方向只能越来越远。
200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