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珍18岁女儿许新华因忍受不了世人的冷朝热讽服毒自杀
王凤珍,1959年10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县(后改为市),1978年初中毕业后被安排到县属集体性质的企业开原县胶合板厂工作,工厂生产线是流水线作业,在当时和同行业比是比较先进。
1982年3月12日,王凤珍上夜班,正准备作续板时,同班工友李淑凡提前按动电钮,致使她左手中指、无名指被切下两截,造成终身残疾。胶合板厂根据王凤珍伤情向主管部门报公伤处理,但一直未批,先享受公伤待遇,直至1984年王凤珍被开除为止。
1980年10月1日,王凤珍与开原县老城医院职工许光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发现自己性生活有障碍,心中十分苦恼,便四处求医治疗,从报刊得知解放军202医院可以治疗此病,即来到202医院诊断,经医生检查确诊为阴道横隔。
1981年2月20日,王凤珍住院作了阴道横隔切除手术。
手术后,王凤珍怀孕在身,因阴道狭窄不能正常分娩。
1982年11月12日,在开原县老城医院作了剖腹产手术,十分艰难的生下第一个孩子,取名许新华。
1982年12月16日,王凤珍依照国家政策光荣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到老城医院要求做节育手术,但因特殊的生理原因无法带环。王凤珍赶到开原县医院做手术,医院以同样病因拒绝她的请求。随后,她多次找胶合板厂、镇计生办联系反映,要求到上级医院采取措施,解决自己避孕问题,工厂负责人回答:限于人工和资金因素,你的避孕措施无法解决,你只要有医院证明,工厂不会追究你的责任问题,如果上级追究时再想办法。镇计生办负责人说:这类问题不好解决,只能自己想办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1984年初,王凤珍月经未来, 她立即与工厂联系,要求进行人工流产,工厂负责人说:厂子没钱不管,去找镇计生办,在镇领导的督促下,厂子才派人领王凤珍到县医院和沈阳医科大学三院准备做引产,但因特殊生理原因还是无法引产。
1984年5月17日,老城镇计生办通知医院停止了王凤珍爱人许光工作,并专门动员许光做思想工作,要对他妻子进行剖腹取胎手术,此种要求被王凤珍夫妻二人因生理原因严厉拒绝。老城镇医院院长金明珠、妇产科主任丁兰英根据一个孩子不提倡绝育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剖腹取胎缺乏人道主义原则,拒绝做这例手术,并给出具了证实材料,希望能得到合理解决。开原县计生委主任(曾任卫生局长)知道这种情况后,亲自到老城医院,压制院长金明珠接受这例手术,限三天内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王凤珍来到北京市妇产科医院诊断,医院还是不能做人流和上环。此时中共中央已下发了中发[1984]7号文件,对有特殊情况的要特殊对待处理。后来王凤珍又到辽宁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诊断,因病还是无法做人流和上环,到省计生委上访反映,接待员李凤山答复:“你这是特殊情况,特批权在省计生委,县计生委应如实上报”。
1984年9月27日,王凤珍在政策许可下(因生理原因)所以做了第二次剖腹产手术,同时做了绝育手术(上述病历在信访过程中被县计生委非法扣压)。
9月29日,王凤珍受到开除厂籍处分,丈夫许光因此也被医院开除。夫妻双方因不是自身原因违犯计划生育政策,不服单位作出的开除处理决定,多次上访,老城镇医院打报告请求撤消对许光的行政处分,县计生委、卫生局拒不批准。老城镇医院在没有撤消对许光开除处分的情况下,又给予行政记大过,扣发当年工资和附加工资的处分,并不给安排工作,调资、晋级均不办理。
1985年丈夫许光考入铁岭市卫校,省计生委得知后明确指示县计生委,马上让许光上学,然而开原县计生委、卫生局拒不执行,剥夺了许光入学进修的权利。从此,王凤珍夫妻走上了慢慢上访路。
上访前期,省计生委、铁岭市政府、市计生委对此事非常重视,多次派人到开原县计生委、县胶合板厂、老城医院核实情况,准备解决,由于受到当地腐败官僚的阻挠影响而最终未予解决。
王凤珍说:我是因身体特殊性原因不能做避孕手术,对照政策单位、镇计生办曾报到县计生委,县计生委压着不批。1984年8月15日,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政策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况。1984年12月1日,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答的通知第5条解答:第一个孩子虽不满三周年,但上环失败,按照辽计育字[1979]30号文件规定,在怀孕三个月以内报告,因健康原因,经县(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1986年5月30日,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了辽计生委字[1986]38号《有关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第(3)项规定:上环或结扎失败,在怀孕三个月以内报告,因病、或有多次流、引产史,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
1996年9月3日,省计生委政法处下达批示,公开宣称特批政策中不包括王凤珍、许光夫妇,极不人道的把我们排除在党的计生政策之外。辽宁省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赵国红多次表示:“你的事不好办,要是好办早给你办了”。省计生委政法处处长蔡广健、信访接待员李凤山寻找各种借口,百般刁难、蓄意敲诈,致使我们全家身心受到极大摧残,我们夫妇二人因此被多次遣送,并捏造各种罪名拘留、劳教。
1999年2月26日,王凤珍被开原市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7天。
1999年8月30日,王凤珍丈夫许光被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10天。
2000年1月7日,王凤珍初中毕业的18岁女儿许新华因自卑、忧郁而服毒自杀。
2001年2月22日,王凤珍被铁岭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扰乱工作秩序劳动教养一年。
右为铁岭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王凤珍劳动教养一年通知书,左为铁岭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改变对王凤珍院外执行决定
2001年4月12日,铁岭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铁教复字(2001)003号《关于改变对王凤珍劳动教养决定》劳教委经查:该人投教后,家庭特困,经铁岭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凤珍原劳动教养壹年,余期改为院外执行。
2007年6月11日,王凤珍被开原市公安局再次以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1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二条、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04年1月5日,王凤珍户口所在地,开原市老城街石塔社区证明:王凤珍由于计划生育蒙冤受到处理,夫妻双方失去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为了洗清冤情现已倾家荡产。
2004年2月20日,史玉珍出具证明证实:兹有原老城胶合板厂职工王凤珍于1984年发现怀孕,二个月时找到我说怀孕,我就找厂负责计划生育同志,厂方派人领着王凤珍去开原县人民医院、沈阳医院检查回来后,做不了人流。
王凤珍讲述自己一家的痛苦经历
2007年3月23日,丈夫许光也因我生理特殊原因,导致双方长期不合,上访无果,最终离婚。回忆我这一生基本上都在上访中度过,女儿因受不了社会不公和他人的冷朝热讽而无辜死亡。目前,我长期靠借贷乞讨维持生活,现家无半瓦、房无一间,为上访借了不少外债,可为了显示国家政策的公平、公正仍坚持上访,希望上级领导根据我当时的实际情况,坚持党的“实事求是”原则精神,合理解决我反映的问题,以彰显党中央胡总书记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及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思想。
万般无奈之下,我们恳请各级领导、政法机关、新闻媒体为我和许光平反冤案,落实政策。
辽宁省开原市老城镇九委七组居民:王凤珍
联系电话:13464115029
200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