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募捐义演为何被叫停?


  ——义工组织被指违法背后的尴尬与感怀

  最近,一则因爱心而组成的义工团队,因未合法注册、登记,以临时中断其组织的“爱心演出”的形式而遭到解散的新闻,引起国内外NGO及志愿者广泛关注。

  据报道,6月23日晚,山东寿光“爱心义工”为6名或聋哑或父母双亡的失学儿童募捐而举办的“让花儿更加鲜艳地绽放”专场募捐义演进行中,县民政局协同城管等多部门集体出动,禁止其募捐,演出被迫中止。随后不久,当地民政局发表声明表示,“寿光市爱心义工”、“寿光市吉他协会”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系“非法团体”,被依法解散。

  这两百多字的解散声明,对于寿光义工的负责人于明效和一百多位成员来说犹如晴天霹雳。成立3个多月来,由几人发展到150余人,慰问孤寡老人、救助失学儿童、给交警送水……,这大大小小十余次的活动中,都倾注了他们满腔的热情和纯洁的爱心。“有时候为了组织好活动,我和我的搭档们经常接连几天只休息几个小时,没有经费我们自己凑,我个人的车也成了义工专用车,”一脸严肃的于明效稍微停顿了一会说,“看到自己一手发起的爱心组织渐渐成长起来,再苦再累我也觉得值,可没想到结果竟是这样的。”

  寿光义工组织被强行解散的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各方争议。有人说,政府部门的做法合法不合情,禁止没有注册的义工奉献爱心,会凉了大家的心;也有人说,要建设法治社会,奉献爱心也要依法办事。一时间,爱心与法律的选择和放弃,在众说纷纭中各执一词。

  笔者作为长期致力于公益法律研究的律师,长期与各种草根公益组织打交道,与很多志愿者也有过深入接触,甚至自己也做过志愿者。但就这件事而言,从感情上,对被解散的义工组织深表同情;但从理性的角度来说,我仍然支持当地民政部门的决定。

  说到我国关于NGO,关于志愿者方面的法律、政策,或许并不是很完善;而且即使现有的规定,也还是存在程度不同的限制,比如注册的门槛问题,比如管理上的归位问题,比如筹款中的法律规范问题等等。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仍然不可以以此不尊重现有的法律政策。

  义工,换一个说法就是志愿者。志愿者是指任何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精力、金钱及精神,在不谋求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服务事业,为改进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人。志愿服务的核心精神在于自愿、利他、不计报酬地为他人和社会提供义务服务。而民政部门对义工组织的解散,并非对于公民作为义工,奉献爱心的否定,而是对于作为一个民间社会团体应予以遵守的法律要求。因此,我们说,民政部门的做法,只是在解散了一个未经合法注册、登记的“非法组织”,并没有解散人们担当义工的爱心。这里,我们需要稍稍注意一下社会民众自发奉献爱心与组织一个团体奉献爱心的区别,只要在法律框架内,法律对前者的形式和程序并无任何禁止性要求;而对于后者,基于对一个社会组织的管理需要,会大不相同。

  所以,从我国现实法律的属性上看,义工组织无异于一个民间社会团体。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其自行解散,否则将依法追究举办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民政部门的做法在法律上并无任何可以指摘的地方。我想,之所以引发众人热议,恐怕更多在于对现实某些规定的不满和期待。

  当前,作为志愿为他人提供义务服务的“义工”,这些年一直在全世界风行。全球义工宣言称,“义务工作是民间社会的基石,体现了人类的至高情操—为世界追求和平、自由、机会、保障及正义”。而中国目前所进行的和谐社会的构建,与义工们或义工组织们所倡导的“奉献自己的时间、才能和精神为他人和社会服务,不求金钱上的回报”二者不但不矛盾,而且还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现实生活中,为何却发生了这么大的冲突呢?

  究其原因,无论通过任何形式奉献爱心,无论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提供义工服务,无疑都要遵从现实法律政策的规定。一旦违反,我们仍然不可以“爱心”为理由去对抗本应具有无尚权威和尊严的法律——哪怕这个法律是有瑕疵的,不完美的。法治社会中,任何一项法律、政策和制度的纠正、变更和完善,依然要通过既定的程序进行。

  “义工组织”被强行解散,无疑是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打击”了一部分人的热忱和爱心,但同时,还应给予我们必要的法律警示。

  最后,我还要提到另外一个说法:“如你所言,第一,面对某些不太合理的规定(当然,是否必然“不太合理”,仍然需要最后的论证和检验),我们只有无条件地服从了么?或许,以我们的行动反而才更能“促进”规定的更趋合理!第二,我们是否只有等到有一天法律完善了,才能奉献我们的爱心?”对此,我并不想在这篇文章中回答。只是想对要奉献爱心和打算组织有爱心的人建立一个“爱心团队”或者“爱心组织”的善良的人们说:法律所彰显出的正义追求一定不会拒绝善良、友爱和公平。

  ——以此希望中国的法律、司法和法治更加进步、完善;也以此希望中国社会中和谐勃兴、大爱天下的光芒永远照耀神州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