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夏秋之交,无论在平面媒体上,还是在网络媒体上,关于“慈善”的种种争议突然成为吸引社会公众眼球的聚焦点。在两军或多军对峙中,参与者的意见明显对立,互不相让,针锋相对地展开激辩。最有意思的是,争辩往往是没有结果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热闹一阵过后,却谁也说服不了谁。这样的社会现象究竟说明了什么呢?
尝试从社会学和社会政策学的视野出发对有关“慈善”的争议作出诠释,于是联想起最近参加一个国际会议时的一些感悟:有一群“艾滋病致孤”的儿童被邀请与会,当有孩子在会议上发言“忆苦思甜”时,从他们的泪花里和哽咽中可以感受到这样的回忆对未成年人的压力。于是想到:他们应该成为一个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的公众人物吗?他们的最佳选择是不是应该在一个正常家庭中过上普通人的生活?他们和他们家庭的惨痛历史是不是应该成为不受侵犯的个人隐私?他们现在在公共场合的“抛头露面”会不会对他们将来的就业和个人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但是,事情可能又有另外一个方面,这就是:由于目前对这些孤儿的“救助”来自一些国际国内的NGO组织,资金来源是社会募捐。所以,以上所谓“救助”,并不是作为国家制度的“社会救助”,其实质仍然是一种慈善行为。既然如此,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国内的社会组织,就必须对捐赠者有个明确的交代。尤其是国际组织,照说他们对《儿童权利公约》应该烂熟于心,所以这样“做秀”一定有其无可奈何的苦衷。或者说,这就是慈善的本质所决定的。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应该就有了源于人类恻隐之心和宗教情怀的慈善行为。但是,当人类社会走出原始状态并有了阶层分化以后,慈善行为常常被打上“富人”的印记,于是就有了“施舍性”和“随意性”的特点。所以,在人类社会跨入被定义为“现代”的发展过程中时,由于激烈的社会变迁,导致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以往建立在个人行为基础上的慈善事业分化为两个“现代事物”——作为国家制度的社会保障和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社会工作。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之所以“现代”,就是因为用“权利性”取代了“施舍性”、用“制度化”取代了“随意性”。然而,这种取代却又不是绝对的“改朝换代”,从“家庭保障”到“慈善事业”再到“社会救助”再到“社会保险”,每一种新的保障手段出现并逐渐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地位却并不意味着旧手段必须被淘汰,旧手段仍然可以在社会中占据一席之地。
用以上的理论框架和国际经验来分析今天关于“慈善”的争论,其底蕴就比较扎实了。譬如,在所谓“大学生受助不感恩”的新闻事件中,捐助者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这是“慈善”,而“慈善”的“施舍性”和“随意性”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受助者错了呢?其实也未必,即使“受助一年多,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并不能代表受助者不感恩。
既然双方都没有错,但是为什么又造成了社会矛盾呢?这可能是包括中介在内的三方事先并没有就“感恩”达成共识,更没有签下有约束力的契约。于是,就留下了各执一词的空间。当然,或许还应该看到事情的另一个方面,对于受助者,“施舍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带来了“羞辱性”。另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就是当一个地方的慈善机构要受助大学生签订“道德协议”,毕业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来“感恩”时,130万的助学基金只签下了十几个求助者。
上述种种新闻事件既然作为“慈善”而存在,那么试图改变其本质属性可能是枉然的。但是,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反贫困的捷径是保证贫困家庭的下一代受到良好的教育,这样就可以使他们自己走出困境,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如何达到上述目标呢?显然,用“慈善”的手段是有问题的。在现代社会中,建立以“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为基础的国家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途。
在教育方面,政府的责任不应该止于“九年义务教育”,保证每一个考上大学的学生能够上得了学同样还是政府的责任。同时,这也是每一个大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里不存在“感恩”与否的问题。当然,政府现在也在这样做,但是有欠缺,这就是随意地给受助的学生“贴标签”的问题。在大学生群体中划出一个多达20%的“贫困大学生”群体,有这个必要吗?对这20%来说,这可能是一个不得不“终身受用”的标签。从社会学的角度看问题:当用“民主评穷”的办法从“正常大学生”中“单列”出一群“贫困大学生”时,其实是一种不正常的心态在作怪。国际经验告诉我们,本来是可以不这么做的。用人人可以借贷的“教育贷款”和以奖励“好学生”为由的“奖学金”来达到目的,不是更符合“以人为本”和“社会和谐”吗?退一步说,用社会救助的国家制度在学生家庭所在地给予救助,也算一个说得过去的保障手段。
总而言之,在现代社会中,以公民权利和责任为基础的国家制度是扶持和帮助贫弱群体的根本手段,慈善事业则是拾遗补缺的辅助手段。在政府财政数以千亿计的90年代,在反贫困方面多依仗慈善捐款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到了新世纪,政府财政收入已经上了一个等量级,每年的增量就等于以往的总量时,就应该考虑尽快建立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在反贫困方面有更大的作为了。至于“慈善”,就不应该再抢政府的风头,多为创造有爱心、善心的“和谐社会”出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小学生捐出他节省下来的块儿八毛与一个企业家捐出的千万上亿,是具有同等意义的。
现在有人提出“现代慈善”的口号,这或许来自对“慈善”有特殊感情的美国。其本质却是有了实质性变化的“科学助人”社会工作,或称“人类服务”或“社会(福利)服务”。这些机构也就是常说的NPO或NPO组织,但是他们是帮助政府做事的,国际惯例是政府出钱向他们买服务。而不是让他们打着“捐款”的旗号帮助政府“敛钱”。有些地方政府将“社会捐款”做成了“政府派捐”,那就更是坏了“慈善”的名头。
现在也有“慈善”个人化的倾向,但这是要特别注意的,因为至少在目前,这样做在法律上是“名不正,言不顺”的,可能会带来很多不良后果。更重要的是,在社会机制和国家制度的缺失面前,个人实际上是无能为力的。要感叹一句:可惜了丛飞这样像“精卫填海”似的好男儿。
尝试从社会学和社会政策学的视野出发对有关“慈善”的争议作出诠释,于是联想起最近参加一个国际会议时的一些感悟:有一群“艾滋病致孤”的儿童被邀请与会,当有孩子在会议上发言“忆苦思甜”时,从他们的泪花里和哽咽中可以感受到这样的回忆对未成年人的压力。于是想到:他们应该成为一个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的公众人物吗?他们的最佳选择是不是应该在一个正常家庭中过上普通人的生活?他们和他们家庭的惨痛历史是不是应该成为不受侵犯的个人隐私?他们现在在公共场合的“抛头露面”会不会对他们将来的就业和个人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但是,事情可能又有另外一个方面,这就是:由于目前对这些孤儿的“救助”来自一些国际国内的NGO组织,资金来源是社会募捐。所以,以上所谓“救助”,并不是作为国家制度的“社会救助”,其实质仍然是一种慈善行为。既然如此,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国内的社会组织,就必须对捐赠者有个明确的交代。尤其是国际组织,照说他们对《儿童权利公约》应该烂熟于心,所以这样“做秀”一定有其无可奈何的苦衷。或者说,这就是慈善的本质所决定的。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应该就有了源于人类恻隐之心和宗教情怀的慈善行为。但是,当人类社会走出原始状态并有了阶层分化以后,慈善行为常常被打上“富人”的印记,于是就有了“施舍性”和“随意性”的特点。所以,在人类社会跨入被定义为“现代”的发展过程中时,由于激烈的社会变迁,导致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以往建立在个人行为基础上的慈善事业分化为两个“现代事物”——作为国家制度的社会保障和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社会工作。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之所以“现代”,就是因为用“权利性”取代了“施舍性”、用“制度化”取代了“随意性”。然而,这种取代却又不是绝对的“改朝换代”,从“家庭保障”到“慈善事业”再到“社会救助”再到“社会保险”,每一种新的保障手段出现并逐渐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地位却并不意味着旧手段必须被淘汰,旧手段仍然可以在社会中占据一席之地。
用以上的理论框架和国际经验来分析今天关于“慈善”的争论,其底蕴就比较扎实了。譬如,在所谓“大学生受助不感恩”的新闻事件中,捐助者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这是“慈善”,而“慈善”的“施舍性”和“随意性”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受助者错了呢?其实也未必,即使“受助一年多,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并不能代表受助者不感恩。
既然双方都没有错,但是为什么又造成了社会矛盾呢?这可能是包括中介在内的三方事先并没有就“感恩”达成共识,更没有签下有约束力的契约。于是,就留下了各执一词的空间。当然,或许还应该看到事情的另一个方面,对于受助者,“施舍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带来了“羞辱性”。另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就是当一个地方的慈善机构要受助大学生签订“道德协议”,毕业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来“感恩”时,130万的助学基金只签下了十几个求助者。
上述种种新闻事件既然作为“慈善”而存在,那么试图改变其本质属性可能是枉然的。但是,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反贫困的捷径是保证贫困家庭的下一代受到良好的教育,这样就可以使他们自己走出困境,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如何达到上述目标呢?显然,用“慈善”的手段是有问题的。在现代社会中,建立以“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为基础的国家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途。
在教育方面,政府的责任不应该止于“九年义务教育”,保证每一个考上大学的学生能够上得了学同样还是政府的责任。同时,这也是每一个大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里不存在“感恩”与否的问题。当然,政府现在也在这样做,但是有欠缺,这就是随意地给受助的学生“贴标签”的问题。在大学生群体中划出一个多达20%的“贫困大学生”群体,有这个必要吗?对这20%来说,这可能是一个不得不“终身受用”的标签。从社会学的角度看问题:当用“民主评穷”的办法从“正常大学生”中“单列”出一群“贫困大学生”时,其实是一种不正常的心态在作怪。国际经验告诉我们,本来是可以不这么做的。用人人可以借贷的“教育贷款”和以奖励“好学生”为由的“奖学金”来达到目的,不是更符合“以人为本”和“社会和谐”吗?退一步说,用社会救助的国家制度在学生家庭所在地给予救助,也算一个说得过去的保障手段。
总而言之,在现代社会中,以公民权利和责任为基础的国家制度是扶持和帮助贫弱群体的根本手段,慈善事业则是拾遗补缺的辅助手段。在政府财政数以千亿计的90年代,在反贫困方面多依仗慈善捐款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到了新世纪,政府财政收入已经上了一个等量级,每年的增量就等于以往的总量时,就应该考虑尽快建立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在反贫困方面有更大的作为了。至于“慈善”,就不应该再抢政府的风头,多为创造有爱心、善心的“和谐社会”出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小学生捐出他节省下来的块儿八毛与一个企业家捐出的千万上亿,是具有同等意义的。
现在有人提出“现代慈善”的口号,这或许来自对“慈善”有特殊感情的美国。其本质却是有了实质性变化的“科学助人”社会工作,或称“人类服务”或“社会(福利)服务”。这些机构也就是常说的NPO或NPO组织,但是他们是帮助政府做事的,国际惯例是政府出钱向他们买服务。而不是让他们打着“捐款”的旗号帮助政府“敛钱”。有些地方政府将“社会捐款”做成了“政府派捐”,那就更是坏了“慈善”的名头。
现在也有“慈善”个人化的倾向,但这是要特别注意的,因为至少在目前,这样做在法律上是“名不正,言不顺”的,可能会带来很多不良后果。更重要的是,在社会机制和国家制度的缺失面前,个人实际上是无能为力的。要感叹一句:可惜了丛飞这样像“精卫填海”似的好男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