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国企工资上限 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3倍


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适当控制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对当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增长要进行严格控制。”

对于国企工资的质疑,并不是仅对国有垄断性企业才有,质疑的根源来自于模糊的产权造成了对剩余收益索取权的疑问.作为属于全民所有的资产产生的利润应该如何处理和分配. 这既要兼顾对于经营人员的激励(国企干部职工),又要对社会公众解释得过去.这是国企最为人垢病之处. 并不是简单地给予高福利待遇就能够解决,要划清所得是否公平的问题,即使将国企员工工资水平与同类私有企业相比都不尽合理,因为资本的成本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