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诚信评级研究


会计诚信评级研究

(Research on Accounting Integrity & Credit Evaluation System)

[摘要]:会计诚信缺失和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问题,如何治理会计舞弊、审计合谋等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并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在最新的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下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从企业、投资者和审计三个角度阐述了诚信评级机制的运行有效性,将治理与管制相统一于会计诚信评级,并尝试性的创建了诚信审计与CPA审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

[关键词]:诚信  会计诚信 会计舞弊  诚信评级 诚信治理  诚信审计 

 

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一直是困扰各国会计界和审计界的重大问题,特别是由会计舞弊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其复杂性和艰巨性自不待言。我国学术界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理论研究和治理设计也从未停止过,众多学者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笔者在回顾了各种治理方案后,根据这些方案的主要特征,简明地分为以下两类:(一)技术理性型治理 如:会计准则制定;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技术;审计技术等。(二)制度设计型治理 如:反欺诈机制;加强会计监管(政府介入,提高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契约激励约束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加大法律惩罚力度等。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技术的两面性决定了“技术理性型治理”是有边界的。治理技术与舞弊技术更像一场“军备竞赛式”的对耗。表现在技术的博弈上,本质是成本与效益的权衡。SOX法案就是技术运用过度的一个明证。“技术理性型治理”作为一个治理方案,其最大的缺陷就是无法从事中上对行为人控制进行确认,只能在事前、事后进行约束或评价。特征问题表现如虚构造假和盈余管理。

根据青木昌彦的制度观,制度的多样性、互补性、路径依赖性等特征要求选择“制度设计型治理”方案时要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特色、体制内部各种制度之间的协调、制度适应性进化的规律等各个层面。而且,一个制度能否作为稳定的结构而存在,还要看制度化了的行为是否普遍,普遍性的行为能够产生更强的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使得这一制度化了的行为方式在战略上更有利。也就是说,只有一种制度化了的行为能够使企业利益相关者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在提供真实会计信息方面实现激励相容,这种制度安排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时才能更有效率。笔者经过分析发现,以上几种“制度设计型治理”方案,无论是单一的分析角度形成的针对性治理方案,还是多角度分析形成的分类治理模式,既无法有效治理会计舞弊问题,也难以形成内在一致的有效制度模型来解决信息失真问题。特征问题表现如制度安排带来的法律依据问题和制度协调问题以及衍生的更为复杂的管制问题。

一、诚信回归:普遍性的行为准则

我国学者主要从利益博弈的角度来研究如何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个代表性的观点就是吴联生的会计域秩序理论。吴联生(2005.5)将利益相关者对资源和收益价值的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等多方面进行的博弈之后的公共选择称为会计域秩序Accounting Order),是相关者利益冲突与协调的结果。这种基于利益博弈的理论在论述会计信息失真的分类治理方面,对各种传统治理方案表现出了极大的包容性,然而其提出的分类治理方式,局限于融合,而非创新,依然不能导致内在一致的制度模型来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初级且发展中的国情形成的特有会计环境、审计环境和这一理论的前提假设(充分的重复博弈)相冲突的问题(我国约84%的上市公司控股主体是政府。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法律不健全,资本市场不完善,惩处不严厉,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政府的不合理干预现象的存在等)。而会计域秩序得以有效运行的社会经济环境(合作投资、会计信息需求等),即使如美国,也依然无法有效避免会计舞弊。

然而,一个有效而明显的传递信号是:每次舞弊事件必然引起关于会计诚信的讨论。青木昌彦的制度观认为,制度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内生博弈而自我实施,通过博弈的均衡结果来维持,是一种基于共同信念的博弈,而这种共同信念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不仅仅是利益的自由重复博弈。当企业可以通过会计舞弊获利,却几乎不需要承担违反这种共同信念的信任成本时,诚信的缺失,将使得基于利益博弈的理论无法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而诚信的引入,无论是防治会计舞弊,还是从制度设计上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都具有极大的意义。

二、会计诚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角

(一)      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观

在中国历史文化中,“诚”与“信”开始并不是一个合一的概念。考证显示,"诚"是一个比"信"更本质普遍的概念,然而“信”是一个比“诚”出现得更早的概念。儒家学说中的“信”大多是信任、信用之意。孙中山先生讲“信”是说:“中国人交易,没有什么契约,只要彼此口头说一句话,便有很大的信用。”所以“信”更偏重于外信于人,是内诚的外化。从逻辑上可以这样理解,“诚”是“信”之本,“信”是“诚”之用。从实用目的导向衍生的“信”是离不开“诚”的,无“诚”即无“信”。在儒家看来,诚有两层含义:既包含有对人,做到以诚相待;也包含对事,做到尊重事物的本来面目。《中庸》说:“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即是说,“诚”是天本来即有的本性,对天的这种本性的主体实践即为人之诚。发展到后来,作为本体论的诚转化为主体性的诚,才使“信”这一实用性的概念得以奠定在“诚”的基础上与“诚”合而为一。于是,“信”就成了对“诚”的一种诺(保证),含有信用的意思,有了信用才产生了信任这种敢于托付的行为。

(二) 西方文化中的信任信用观

西方文化中鲜有诚信一体的提法,似乎“信”并不是以“诚”为本。更多的是包含有“信”的各种概念,如信用,信任等,更偏重于“信”的作用,不像儒家的“信”兼有伦理道德的意义。西方的“信”源于原始契约观念,与经济和法律相伴,据有明显的功利性。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契约以自然法为法理基础;(2)契约是以责任方以理性自愿达成的;(3)契约的履行依靠道德和律法来实现。社会学家将信任描述为风险状况的子集,在这些状况中,个人所承担的风险取决于他人的行为(Coleman,1990)。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威廉姆森、布拉达奇、埃克利认为,通过把精心算计的信任看作精心算计的风险的子集,信任将变得清晰和易操作。

(三) 我国市场经济下的会计诚信观

通过对比发现,我国特有的诚信观与西方的信任信用观是有区别的,厘清这种区别对我们合理的借鉴西方信用观,从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诚信制度有着重大意义。从这个角度出发,诚信缺失也可以解释为西方信任信用观对我国诚信观的侵蚀,使诚信沦为一种不完善的经济工具(“诚”的淡化和契约观念不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下的诚信观应该将儒家的诚信观与西方的信任信用观相结合。所以,本文所探讨会计诚信,理论上结合了道德、风险、契约、律法等概念。在实务上侧重于真实可信这两个维度,即真实反映内在经济实质,降低外在信任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指企业的财务风险)。

三、诚信评级:可实施的制度化行为准则

国家会计学院(2003.1)在对216家企业总会计师问卷调查报告中提出,诚信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人们的道德标准下滑,而社会经济环境,法律法规等只是表面原因。开展诚信教育变得更加必要和重要,这与众多学者(叶陈刚、阎达五、刘玉廷等)的呼吁是一致的。而就如何挽救会计行业信誉危机这一问题上(如表1),企业会计师却对开展诚信教育表现出了不合作意见。当然,这与现存的会计诚信教育止于形式,内容空洞,难以量化的现实是分不开的。

1                    你认为挽救会计行业“信誉危机”关键在于

     

回答人次数

在本题中所占比例

严惩造假者

54

17.41%

加快相关法规建设

126

40.67%

改善执业环境

92

29.67%

进行诚信教育

38

12.25%

 

诚信和法律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而信任在减少交易成本以及提供一种远离不合作的均衡’的手段上能够发挥作用。Levi,1998)。按照威廉姆森从算计角度(算计性信任、制度信任、个人信任)对信任的三分法,结合调查结果中总会计师的建议,作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诚信,在可实施性的要求下,只有结合基于制度的信任才更能挽救我国的会计诚信危机,从而改善现在诚信教育基于会计人员的个性特征和经理人的信誉的单一诚信模式。

然而,诚信,作为一种隐性激励,在制度经济学中的市场中,是无法通过连续性的重复博弈自动形成Kreps1990)观点中的企业(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是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机制,是信誉的载体)。也就是说,有效的诚信机制无法在市场经济中实现自生,只有通过制度设计来催生并完善。舞弊风险因子理论也从反面印证了这一点,当一般风险因子(机会因子、暴露因子)与个别风险因子(贪婪因子、需求因子)相结合时,舞弊就会发生。个别风险因子因人受诚信教育影响,一般风险因子通过制度设计的组织才能更好控制。因此,诚信制度的建立比诚信教育可以更有效地防治会计舞弊。可实施性作为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一般诚信机制无法成为制度的障碍。具有可人为实施性特征的会计诚信评级制度无疑可以成为诚信机制的载体,用来强化会计域秩序。基于我国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政治考虑,为保证诚信评级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政府与组织相结合的管制模式(监管主体的确定是监管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更有利于会计诚信机制发挥作用,这与部分学者建议的政府介入审计方案存在理论的一致性。而作为一种评级制度,其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性问题(能否强化会计域秩序)使得制度设计变得重要且复杂起来。

四、诚信治理:披露激励的内生与管制惩罚的博弈     

信息披露是解决企业利益相关者和资本市场参与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配置。王雄元(2005.4)认为,政府基于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考虑,会强制要求经营者披露相关信息,引起披露的强制供给,间接信息租金是诱使拥有超级信息的经营者自愿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唯一原因,而不存在企业因单纯提高信誉资本而进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因为是单纯的利益驱动性披露,所以存在诸如:选择性披露、策略性披露、模糊性披露、延迟披露、虚假披露等问题。笔者认为,管制不力造成的失信成本过低和激励不相容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诚信,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会强化其他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社会资本。人们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决定了人们的道德水平的高低,会计诚信能使企业得到长远利益。当企业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时,短期异化行为引起的失信风险将对企业的舞弊动机施加更大的影响,以减少机会主义经营者舞弊行为的发生。然而,失信成本并不能避免经营者因披露而丧失信息优势时选择消极性披露的趋势。只有当披露的激励机制能够提供给经营者追求更高层次、更有价值的信誉的选择性刺激selective incentives)时,经营者才有动机去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可见,通过设置诚信评级可以将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与失信一致的惩罚机制)和披露激励统一起来。即使这样,由于存在高昂的审计成本,依然无法避免高超的舞弊者提供不真实的信息披露,无法解决这一问题,诚信评级后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性就会大大降低。经济机制的激励兼容性与信息有效性是评价一个经济机制优劣的基本标准。所以,基于经营者、与诚信评级制度相一致的管制惩罚机制来保证评级制度的有效性成为必然。然而这只是基于经营者信誉而非所有者信誉(即所有者更关注的企业信誉)的探讨,只有企业信誉与经营者信誉界限明晰,管制惩罚才能做到权责一致。基于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和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经营者合谋现象(管理层内部承担经营者执行其授意的风险)的考虑,笔者认为,将企业信誉内化为经营者信誉是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即将经营者作为主要监管责任人,通过诚信备案,还可以导致“经理人信誉”的市场内生。)。

根据阿罗(Arrow)不可能性定理,要得到一个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管制政策为不可能,这是由于利益相关者不真实显示其偏好以及偏好不一致、目标不统一等原因所致。而在诚信评级制度下,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目标一致性很高,且都有追求更高层次诚信级别的潜在偏好。广义的受托责任观认为受托经营者有责任为企业的信誉负责,以减少经营者个人机会主义行为对所有者造成的危害,而这种安排在降低所有者的内部监督成本的同时,也使得经营者选择诚信级别时对抗所有者授意有更大的游说力度(经营者对企业信誉的责任,与诚信级别一致的失信惩罚),从而在重复博弈状态下形成“激励相容”。将企业信誉内化为经营者信誉,管制惩罚就可以摆脱权责不明晰的怪圈。诚信评级激励,作为一种平衡风险的责任规则,最终通过利益、信誉双重普遍性原则指导下的重复博弈而有效运行。

六、诚信审计:内含诚信评级机制的价值审计

现阶段审计的目标被确认为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审计职业的研究者绝大部分都认为审计报告没有任何信息含量,只有引起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经济事项才有意义,如:ShankMurdockDillar (1977)对美国的审计报告研究;Firth(1978)对英国的审计报告研究;BallWalkerWhittred (1979)对澳大利亚的审计报告研究。笔者认为审计报告价值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审计职业过于关注审计程序的内在价值,忽视了审计服务需求者的信息需求。也就是说,审计质量应该由满足需求的程度来衡量,审计的价值在于它能够提高财务信息的使用价值。笔者在整理了审计动因的多种理论之后,认为审计信息论和审计保险论最能体现诚信审计的内容本质。信息论认为,审计是一种旨在提高信息质量的信息管制。保险论认为,审计是一个把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风险降到社会可接受的水平之下的过程,审计的本质在于分担风险。

财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其真实性应该由企业经营者保证,经过专业审计而变得可靠。而其相关性价值却要由利益相关者依据其利益诉求来分别确认。各利益相关者对审计质量的需求定位决定了会计诚信评级的目标定位。利益相关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差异导致其对财务信息的特征需求呈现可靠性倾向与相关性倾向的分歧,有效的诚信评级应该反映这两类相关者的正当利益诉求,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降低投资决策的风险,构成了诚信评级的基本内容,并与新准则下的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保持了一致性。

说明1. 诚:指报表真实性;信:指广义财务风险。诚信级别由这

两方面的证实和证伪组成。

   2. 报表真实性偏于反映财务信息的历史真实,财务风险偏于

反映财务信息的投资参考价值。

   3. 投资者据其对投资所需信息的真实性偏好和风险偏好进行

投资决策。

报表真实性

文本框: 财务风险

动镇 撒

                                                                     

图1、基于诚信评级的投资偏好曲线图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诚信审计的本质(即会计诚信评级目标的核心定位)应该是基于报表真实性审计的投资风险综合评估和管制,含有证实和证伪两个方面。诚:指报表真实性,即交易、事项的客观表述;信:指广义的财务风险,是相对投资者风险偏好而言的。诚信审计,采用证实和证伪的双重评级指标,通过真实性评价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通过风险评估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不是像上海、山东等传统的诚信评级一样,过多的关注评级程序的合法性、评级方法的公正性及评级指标的合理性,而淡化诚信评级结果的经济价值,仅仅定位在提高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程序性诚信并为其做有限保证上。

七、诚信审计:与现代审计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尝试

Jake Knight(1992)从制度变迁与政治的内在联系角度提出:制度反映了相关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能力,他们是社会结果冲突的副产品,而不是努力控制无效率的结果。这一观点显然更符合经济转型中资本市场还不完善的中国国情。笔者认为,作为对会计域秩序理论再确认和制度性强化的审计制度安排,在最大限度的体现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诉求的同时,控制超级利益集团(经营者和大股东等)的不当利益索求应该作为审计制度安排的重点。因为即使完全民主的自由博弈状态下形成的审计制度也不可能体现所有人的利益诉求,它只能更大程度的倾向于大多数人的共同选择以实现制度的次优化,而容易受到超级利益集团的影响则成了这一制度安排的固有弊端,所以为了避免审计制度成为超级利益体谋求不当利益的工具,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应该作为审计制度安排的重中之重。

诚信审计因为缺少法律依据,企业没有进行诚信评级的义务,所以笔者认为应该遵循评级自愿的原则,由企业提出诚信评级申请并附诚信评级申请所需的相关财务信息资料。众所周知,现行审计目标和审计制度下,被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企业财务报告质量良莠不齐,整体性诚信的缺失,使得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企业财务报告的信任大大降低。为走出诚信危机的沼泽,企业有提高其诚信资本的激励。通过评级制度的合理引导和明星企业的榜样效应,可以自动形成上市公司自愿进行诚信评级的市场机制,而审计质量与收费问题也可以纳入市场与政府的监管调控。诚信评级的有效实施必然催生其主要责任主体(企业经营者)重视自己的信誉,建立经理人信誉备查档案成了经营者利益博弈后的自主选择。

笔者认为,会计师事物所对企业进行诚信评级可以和现代审计成功对接,而不要为制度变迁付出高昂的成本。现行审计为诚信审计合法获得企业内部资料作了准备,而现行企业审计的过程与诚信审计分析存在着理论上的共同性(基于报表的真实性),具有互补验证的效果,更提供了降低诚信审计成本的可能性,且拥有现有审计无法带来的长远利益考虑。诚信审计对企业风险的专业化评定也因为能够满足各利益体的需求而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有了更大的意义。企业根据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定来评估公司的经营风险,投资者参考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来减少投资决策的盲目性风险。通过诚信评级将大量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又一次的专业分类,可以达到平衡风险、便利管理的作用,同时为诚信委员会进行类型抽样再审计作了准备。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诚信评级意见报告,审计委员会的审计责任不是证实性的再次确认,而是作为公众的代理进行证伪,并将证伪的结果以专业意见和虚假信息披露的形式公布。这一制度安排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1).通过证伪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使审计结果具有更大的参考价值。(2).通过虚假信息披露,可以更直观的显示企业财务风险,降低投资者决策的模糊性。(3).不需要证实,审计委员会可以更加灵活的开展审计工作,而且降低了审计风险。

由政府(财政、税务、审计、证监会等)和组织(中注协、信评机构、高校研究实体)联合成立的诚信审计委员会,通过将其部分惩罚效力合法化,可以整体提高评级的监管效力。为了平衡风险,增强诚信评级的专业权威和可靠性,根据评级级别制定不同的抽样概率。一个简单的道理是评定级别越高,其获得的评级利益就越大,而其通过造假提升评级和评级后的失信行为造成的危害就越大,为了提高评级制度中企业的异化行为风险,规定评级越高,再审计的抽样概率越大,这与岳上植(2006)的主张正好相反(诚信等级越高的企业,监管越宽松,优惠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委员会的审计风险和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这里有一个“资本流动趋向高评级企业”的假设),叶雪芳(2006)提出,事务所与合伙人的诚信“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于政府监管,所以赋予诚信审计委员会一些合法权力,也可以通过再审计,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对CPA的监管,且监管效力提高可以内化为诚信审计委员会不断提高的监管能力。而诚信审计委员会拥有的合法惩罚权力通过再审计,也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其次,为了强化企业的长远利益考虑,建立企业诚信评级查询系统,并使得企业的诚信级别接受公众的认可和监督,是一项符合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制度安排。根据以上分析,笔者构想了以下诚信审计的机制运行简图:

投资者

投资者参考企业诚信评级指导决策

会计师事务所

对企业财务信息诚信评级

诚信审计委员会

以企业评级结果进行类型抽样再审计

企业诚信评级查询系统

公布评级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上市公司

提出诚信评级申请并附材料

企业经营者

建立经理人诚信备查档案

制定审计执行标准和失信惩罚规则

图2、诚信审计机制运行简图

八、诚信审计的问题和前瞻性

1、诚信审计的实施主体问题

政府与组织相结合的实施主体的确认,为诚信审计委员会审计延伸和审计结果权威可靠的必要条件。然而政府行为存在着边界,过多的政治干预会破坏经济的有效运行。财务信息作为一种具有经济后果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还需要专业化的审计来合理保证。如果政府行为不能有效激励利益相关者参与博弈并对其异化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管制,那么政府的介入将会不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吴联生认为,最优的政府审计应该能够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他们自己冲突与协调后的安排为依据而得到保护。North(1990)认为,正式规则的实施对博弈过程而言是外生的,由第三者执行,但博弈的绩效取决于监督和惩罚的有效性。笔者认为,诚信审计的政府应该在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的权威可靠性和控制不当利益索求方面更加有所作为。所以,诚信审计委员会为了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提高自上而下的监管力度,就应该加大失信惩罚力度,或者为第三者介入监督创设价值激励和法律权限,以引入平行制约监督机制。

2、监管责任主体的安排问题

本文从受托责任观和激励相容的角度,提出了建立以经营者为主要监管责任主体的构想。黎来芳(2005)认为,诚信义务缘于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原指信托法中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因为控制性股东的不道德控制性为(“掏空”等行为)的频繁发生而扩展到委托人。所以惩罚实施不能完全等同于监管责任的安排,惩罚责任人的确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对于政府干预、大股东控制、个别会计人员违法等原因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应该规定经营者充分举证情况下的免责条款。而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渎职行为和对诚信审计委员会的激励约束,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可以建立诚信评级授权资格认证和CPA 诚信备查档案等。

3、诚信审计的评级指标体系问题

为了使诚信评级更加有效,合理公正的双重评级指标是诚信评级的重点。评级指标既要在证实方面有所作为,更要在证伪方面补充现有CPA审计的不足。在借鉴Morgan StanleyStandard & PoorCIFAR等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评级指标的同时,不能只一味地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披露水平,增加更多的评级指标,而应该从分析指标的内在联系,改善指标结构,改变评级技术。而评级的结果除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横向可比的区分度之外,还应该便于降低再审计的成本和管理成本。

4、诚信审计的未来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审计制度的变革,而基于受托责任观的诚信审计还内涵审计信息论和审计保险论的理念,代表着审计多样化发展的革命性融合。它在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高会计行业的公信力和改善审计监管机制等方面拥有特别的优势。它给“近视眼”的企业经营者带来了长远利益的考虑,将诚信纳入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博弈中,改变了基于利益博弈的单一导向的会计域秩序,形成了利益相关者的诚信这一共同信念,对挽救会计界、审计界的诚信危机有长远的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王雄元. 2005. 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租金与管制. 会计研究. 4.

吴联生. 2005. 会计信息失真的分类治理 从会计域秩序到会计准则.  北京大学出版社

廖小平.  2006.  论诚信与制度.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

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诚信教育”课题组. 2003. “不做假账”与会计诚信的现实思考. 会计研究. 1.

Aoki Masahiko. 2005. 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 中国发展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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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D.  1990.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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