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医患纠纷个案报道中的意义和价值


编者按

日前,本刊接到了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医务处何铁强副处长的一封来信。信中表达的思考与困惑,乃至呼吁具有相当大的代表性——医院与媒体的关系如何处理?如何认识媒体规律?是当代医院管理者回避不了的课题,为此,本刊从这封信入手,通过记者对话医生和专家来客观展示,媒体与医疗界在某些核心问题上的巨大差异。

 

第一篇

一封医生来信——

寻求医患纠纷个案报道中的意义和价值

正文摘录如下:

当前,媒体对发生的医患纠纷事件报道很多,无论它在传播学上符合什么样的规律,我想,对于医疗行业而言,重要的是希望能够从中寻找到某些可以遵循的示范价值和意义吧。因为毕竟,医疗始终就是充满了无数的困境,有些是伦理上的,有些是法律上的,而更多是当时情境下的即时判断和行动。如果权利诉求只是一个符号或者象征的话,舆论不过是一种幻觉。

还是举例说明吧。近日有报道(《中国青年报》20070703)说医院因“备血不足”导致产妇大出血后不能及时输血而死亡,此案例被包头市医学会认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院方承担主要责任。这是一个教训,让我们来看看医院的备血情况,也就是说,用血的制度安排也包括其中的应急预案。

该医院(达茂旗妇幼保健所)地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据了解,包头市各旗县区医疗机构的储备用血采用由旗县区设立的储血库报送储用血计划,包头市中心血站采集、配送的方式。达茂旗血库设在达茂旗医院,不但为本地医疗供血,而且还担负周围地区的供血任务。” 而“前一天,达茂旗医院实施的一例手术将储血库的储备血用完了”,所以“达茂旗妇幼保健所急需用血,在储血库无血的情况下只能从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血,而一般情况下,包头市到达茂旗百灵庙镇开车最快需要3个小时左右(途中有限速路段)”。这里面我们无法看出医院“备血不足”存在什么主观上的过失,尽管患者方面认为“医院应该在术前就备好定量的血液,防止意外发生”。医学会是如何认定的,报道中也无法得知。报道中的大量篇幅却在讨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在患者需要紧急输血的情况下医院是否应当采取临时采血措施。

采还是不采,这是个问题。就在两年前同样是《中国青年报》(20051013)在一则报道中说“昆明一大夫献血救产妇医院被罚6万元”,同样是产妇,同样是大出血,同样是需要紧急输血。采还是不采,都是错误,都是一个“罚”字,个案报道找不到行为正当可以因循的标准,这样就失去了法治社会对行为约束的规范意义。

昆明的个案里,我们理解到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医院存在对临时采集血液的权利滥用,但是否就是滥用;是否并非紧急用血;是否就是管理问题在报道中并没有究问,标题却直接指明了“救死扶伤做法与法律冲突”,好像是一场道德高尚与法律无能的游戏,反过来,在包头的个案里,我们没有看到医学会是如何认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但标题指称“医院备血不足,母婴术中双亡”,又显然好像是一场道德败坏与法律正当的游戏。孰是孰非,个案的基本事实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梳理和判断。在当事人的叙述和意见表达的剪裁中,报道本身却在告示所谓的正义是什么。其实采与不采,在相关法律文本的逻辑上根本没有冲突和障碍,在个案事实情境的发生上也不是无缘无故的无头案,关键是我们当下的媒体在个案报道中预设了一个前提,那就是要在这个故事中界定“谁是好人,谁是坏人”,过去小孩子看电影的时候,通常总是这么追问家长的。

 

第二篇

医生·记者·专家三方解读——

打开媒体规律的问号

本刊记者 张利刚

 

医生:质疑媒体的理性尺度

在记者与何铁强处长的采访中,何处长表示此封信件的主要目的是想让更多的人明白,在医疗领域中,尤其是医院管理中,目前很难简单的界定对与错。媒体在这方面如何做是媒体的权力,但是他本人更关心的是医院管理上的问题。

第一则案例:昆明的东川区人民医院在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才采血却受到了云南省卫生厅的行政处罚,卫生厅的意见认为“对东川区人民医院的行政处罚不是仅仅针对这一件事,而是该医院一个时期内的非法采血行为。该医院承担着到昆明血液中心提取、储存、分发全区各医疗单位临床用血的任务,平时应该储存足够血液。而该医院多次以临床紧急用血为由非法采血,说明医院管理有一定问题”。

第二则案例:包头的达茂旗妇幼保健所是“请示了包头市中心血站,征求可否自采血,但是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等了一会儿,我们再次进行了请示。但是最终因为血液采集后的加工条件要求非常高,况且医院没有采血的设备,所以没有能够采集血液”的情况下受到包头市医学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院方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

何处长认为,这些细节才是真正构成医疗机构采与不采,卫生行政部门罚与不罚的基本事实。但是在两篇报道中,记者却没有把主要目光放在这。上述案例所涉及的两家医院都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了联系,并且在已经请示的情况下,完成了采血或不采血,但是其所接受的结果却都是处罚。

他说,两个案例在同一家媒体报道,这虽然是种巧合,但媒体的是非判断如何界定却令医院管理者愈加困惑。何处长进一步提出了他的质疑:“在案例中,医院是请示过主管部门的,结果却是受处罚,那么这种管理方式是否有问题?请示的意义何在?既然上级主观部门已经同意,那么医院为何又要收到处罚?这才是媒体应该告诉读者的。”而身为管理者乃至医生,他希望能够从媒体报道中寻找到某些可以遵循的示范价值和意义。否则舆论对于医生是否将失去理性尺度,而医生更可能会对媒体产生“你说什么随你说去,说了你还能怎么样哪”的心态。

何处长认为,媒体首先是要具备健康传媒的专业性。在报道中记者需要一个理性的尺度,公允的态度和深层次的思考,尽量减少主观的东西。谈到此处,何处长在其看起来有些凌乱的办公室里,找出了一本关于健康传媒的专著给记者看。他说,医疗卫生领域的记者应该像科学记者一样,具有起码的专业素质,不是谁随随便便的都能做好健康传媒的。

 

专家:事实是媒体的核心

       虽然何铁强副处长表示能接受媒体,也能理解记者。但是他对媒体的希望在现实环境中是否能够实现呢?那么,媒体应当如何报导医疗领域的事件,尤其是医患纠纷事件呢?两个个案是否应该报道?报道的记者是否对此负有责任?这些问题还是让记者不能安心。带着些许困惑和惭愧,记者采访了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涂光晋教授。

涂教授的观点鲜明地指出,由于没有实地的考察和详细的资料,仅仅从整个报导中很难看出报道的事实是否客观——而简单地对时隔两年的两篇报道进行文字和主题的对比,则不是很科学。涂老师分析,两个报道在某种条件下不存在可比性。由于对两件个案报道的时间差异和媒体把关人的差异,再加上每一位媒体把关人每天要处理大量的稿件,在对两个报道的把关的标准上存在差异也是可以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简单的把两篇报道作对比不是很妥当。

她希望通过本刊与广大医生其中的规律:

首先,两篇报道究竟那篇的标准是正确的,那篇是非正确的,完全由事实决定。

其次,所有的媒体报导都是根据事实进行报导,在报导的过程中,媒体一般不会考虑以前报导的标准,并与以前的标准保持一致。对于媒体来说,一篇报导只是针对一件具体的事情,而何处长所提到的两篇报道的记者不是由同一个记者完成,这就客观的造成了报道中标准的不一致。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很难要求所有的报道对同一类事件保持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新闻报道中,记者的责任是报道新闻事实。

第三,媒体不能发布虚假信息,发布了虚假信息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常识。而是不是假信息、假新闻,应该根据事实来认定。如果报道中出现与事实不符之处,应该由媒体负责。如果记者的报道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那么记者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第四,客观性和真实性是新闻报导非常重要的两个原则,如果媒体在这两方面出现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所有的媒体都是要求记者用纯客观的报道方式尽可能的把新闻事实报道给读者。如果仅仅是报道的把关标准存在差异,任何媒体都很难做到在两年以后的报导和两年以前的报导保持同一个标准,做到这一点是不现实的。

除了以上的看法外,涂老师表示,新闻记者的任务是对事实进行报道,而对事实做出评论则不属于新闻记者的责任。谈到这点,涂老师认为医生和医院管理者也有必要了解一下新闻的特点和各类记者的职责,这样会有利于双方更好地沟通和协调。

此外,涂老师没有简单地对这两篇报道孰是孰非做出判断。她认为,造成此类报道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卫生系统的管理和采血领域的立法不完善。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如果不存在报道失实,就没有造成侵权,而媒体也没有必要要求记者把两件矛盾的事情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报导。因为正是两件事情本身的矛盾才造成了记者报道的矛盾,矛盾是由事实造成的,不是由记者造成的。两件事情暴露了输血问题的立法和管理存在问题。她说:“管理和法律都存在问题,只有记者报道了这些事实才能引起社会的关注,从而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两件自相矛盾的报导恰恰是暴露了卫生立法和管理的自相矛盾。单纯地要求媒体和医生,都不是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

 

医疗和传媒合作的意义

另一方面,涂老师表示目前记者的专业性不强也是必须承认的。但是,在上述案例中,没有出现虚假报道就意味着记者没有失职,只能说记者需要加强基础素质的培训。这种培训应该由卫生部门和媒体联合起来进行。毕竟媒体不具备医疗卫生领域的专业知识,这需要卫生部门的配合,仅靠媒体和记者自身的努力还远远不能达到打造健康传媒的程度。当然,媒体也有责任培养有专业知识的新闻记者,加强其专业素养和专业知识。她说:“记者在报导的过程中,应该懂得相关的知识,这样才能对医疗卫生领域的具体事件更客观的进行描述和报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记者的报道要写得跟病理报告一样。”

由于卫生立法方面的不健全,造成了记者在面对同一类事件的不同结果时,记者也无所适从,只能按照事实报道,对新闻事实材料的选择则由其主观意识决定。在我国健康传媒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记者由于缺乏专业的判断力,便会按照一般的规律来处理新闻报道,最终势必会造成报道的结果不能让专业人士满意。在这一点上,何铁强处长与涂光晋老师似乎又有些不谋而合。何处长认为,媒体可以有不同的声音,但是媒体在个案报道中预设了一个前提,那就是要在这个故事中界定“谁是好人,谁是坏人”的作法,还是有待商榷的。

涂光晋老师则认为,媒体是以客观事实报道为主,应该及时的把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事件报道出来。通过这些报道促进管理和推动立法,从而促动社会的良性发展。把事实报导出来是媒体的职责,而卫生部门的责任是推动管理和立法的完善。在此过程中,医院与媒体沟通,借助媒体把工作中的困惑和障碍报导出来,这样更有利于医院管理的推进。《中国卫生产业》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