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操纵价格可罚100万:好,但仅仅是开始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的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这里第一次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首先,我们要为这项规定叫好。好就好在政府对在市场信息、资源的占有不对称的大环境下、部分强势群体利用信息和资源优势欺骗、欺诈消费者、强势剥夺消费者的利益或其它弱势经营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和限制,从而保障了弱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的利益。

  但是这还仅仅是个开始。问题是对上述行为的界定标准是否清晰。在国外,行业内几个大的经营巨头都不敢轻易在一起吃饭,以避免有串通价格和市场行为的嫌疑,因为在一起吃饭都有可能受到价格串通的惩罚。而我们的行业经营巨头不仅经常一起吃饭,甚至经常在一起开会专门研究价格的保持和涨价,甚至有的行业协会还专门召开这样的会议来实施统一涨价行为,这样的行为怎么惩罚?

  执法的严格性和违反的执行性如何?有了规定是一回事,能否执行是另一回事?执行面对的问题是执行标准是什么?是定量标准还是定性标准?定量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幅度?定性的标准又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如果不能从标准上明确化和清晰化,就有可能造成规定的形同虚设,人性执法和执法中的多样化。不能起到规定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有的企业涨价的依据是收购原材料价格上涨,如果不提价农民就会把原材料倒掉,如此荒唐的言论居然有人听,有人信。

  不管怎么说,有了规定就是值得叫好的事。但这仅仅是开始。要真正有效还有很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