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七年度汽车消费维权现状盘点及建议



2007年已经过去,作为对汽车消费维权有较多关注的律师,应中国汽车报之邀请就这一年的有关汽车维权工作做个简单小结,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建议,希望此能对社会和谐有些促进;本文也结合了我在中消协12月2-3日在天津组织、召开的“环渤海区省市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工作会议”上发言的部分内容。另外,为避免显而易见的纠纷,本文将所涉及的汽车品牌、厂商隐去,希望能为读者所理解。
一、汽车消费维权的现状
简单而言,汽车维权目前现状是:纠纷多、投诉多、花样多、诉讼少,当然随着市场上汽车数量的膨胀,总体上汽车案件的数量肯定是上升的。
以我个人为例,在2007年里通过电话、邮件等接到并解答的与汽车消费维权有关的咨询不下500件,纠纷类型也各式各样,涉及国内市场上各大品牌,最终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的很少,只能以个位计(目前我代理的汽车案件一共10个,涉及八个品牌),大约占投诉总数的1-2%。
根据我个人所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
1、虚假广告、虚假宣传、隐瞒欺骗,厂商对消费者的欺诈
汽车广告的确精彩,每年汽车厂家对广告的投诉都是动辄上亿的大手笔,这点从电视广告上就能明显的感觉得到。去年这一类型的案件、投诉也着实不少,形成案件的就有:某众所周知品牌车降价并引发集团诉讼的事件,十一月份北京就有两起汽车欺诈销售案、另有奥克斯汽车欺诈销售案、某品牌进口发动机欺诈案件、沈阳某品牌事故车当新车销售案、合肥某公司将库存车当新车出售案件等等;此类投诉就更多;
2、重大质量事故、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
随着车辆绝对数量的快速增加,发生事故也许是一种必然。07年曾在两个礼拜内接到七个汽车自燃事件的电话咨询(新疆阿克苏、山东潍坊、河南郑州、北京、广州、武汉、山东德州各一,其中四个为同一知名品牌)、安全气囊不打开的现象也非常严重(吉林梅河口、北京、河北廊坊、哈尔滨、四川绵阳等)、另外车桥断裂的也有三起(浙江、北京、大庆);
3、普通质量问题,服务
车主对车辆普通质量问题的投诉实际是与对服务的投诉联系在一起的,这一块的投诉量最大,约占总投诉量的80-90%,其特点常表现在,厂商不能及时解决问题、推卸责任或者经数次修理仍不能彻底解决车主所反映的问题,另外,在数次修理间车辆过了保修期,厂家拒绝再提供保修,也被投诉的比较多;此类质量问题多集中在发动机、空调、刹车、烧机油等方面。

二、维权的难点
一直以为对于欺诈或发生事故的事件,在法律上是比较好救济的,因为此类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举证责任等)对车主比较有利,只要消费者能鼓起维权的勇气和决心;但对于普通的质量问题、对服务的不满意,才是消费者维权的重点与难点。
此类纠纷有几个特点数量大、数额小、举证责任由车主承担,因此一般而言,在较高的诉讼难度(举证责任)和维权成本(经济的、时间的)面前,车主一般选择向媒体、消协投诉,少有走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而厂商也常利用车主这种心理,采取拖、推、闪、拒等等相应对策,并屡屡得逞。
在参加中消协的会议之前,我对以前服务的十几位车主做了简单的电话调查:及时修理、对更换件延长保修期是车主们一致的要求;有车主直言,汽车怎么就不是普通商品了?为什么汽车三包规定被搁置?是不是汽车厂的活动能力、话语权太强了?!

三、个人看法和建议
1、问题的发生,存在三方面起因:厂商、车主和规则。
厂商的不诚信常是纠纷发生的首要因素,在媒体所报道的案件中,我们能清楚看到一些事件的客观事实其实很简单,但车主常因对一些客观事实无法举证而败诉(也就是车主未能将客观事实证明成法律上的事实),厂商典型的做法如,对修理不做纪录、更不向车主提供修理纪录等;另外出现问题后,厂家与销售商之间的利益分配、交流不畅,也会成为车主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原因。
车主对车辆的保养、使用不当,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有时也会成为矛盾发生的直接原因;客观的说,汽车因其部件众多、技术较高、使用环境等方面原因其的确不同于普通的商品,需要一定的保养、维护,有些车主对此的确注意不够;另外,部分车主要求提的过高,如车辆发生点小问题,就要求退车等,也会激化矛盾。
规则本身的不清晰、不具体,也是厂商、车主间发生纠纷的一个起因;现实生活中发生问题、产生纠纷是件正常的事,但一个公平、清晰、具体的规则,将使得双方都能知道自己权利的界限、义务的范围、责任的承担;如纠纷双方都能按规则办事,那么矛盾即使不能被消灭、也会减低很多。

2、解决问题的建议
既然纠纷本身不可避免,那么怎样尽可能的使矛盾能和平解决,也许比纠纷本身更为重要;打击厂商、教育车主、具体规则也是我对解决目前汽车纠纷的建议。
毫无疑问,厂商对问题的回避,利用规则的不健全,是纠纷产生的最大原因,因此,如社会能形成一种风气,媒体、消协、行政责权部分、法院等对不法厂商的行为进行深度报道、宣传、罚处、判决等,则相信在社会舆论、法律责任之前,所有厂商一定会三思而后行;而如能通过适当的方式(如宣传、培训)让每位车主都了界车辆保养的重要性、并知道发生纠纷后自己权利的界限,相信厂商与车主之间的矛盾也会减少不少;最后就是规则本身的问题,汽车三包的一直未能出台,一直被各方(汽车厂商除外)所诟,车主们也许并不指望汽车三包能有多公平、能解决全部问题,但起码这将是个具体、详细的规则,将使得厂商与车主有个明确的行为指导,避免解决纠纷的成本,大于纠纷本身损失的情况发生;另外,众所周知,市场应当是购销双方双赢的场所,值得保护的是厂商与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对任何一方利益的过分倾斜将会导致对方从市场的退出或规则本身丧失生命力,这点从上海出台的《汽车买卖合同》、北京出台的《汽车买卖合同》和最近汽车三包规定的流产就可以看的非常清楚,也许这对国家制定规则、消费者的心理期待会有些启示。
权利是斗争的产物,但其也伴随着妥协,希望能在市场上各方的努力下,使得消费者、厂家能相互理解、在权利的斗争妥协、互动平衡中达到和睦共处,并促进我国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良性发展、蓬勃发展,最终能实现汽车市场上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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