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崇军(信箱:[email protected],网站:www.qw78.com )
关键词:监督体制 再监督 制度
主题思想:再监督制度是监督体制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如何建立其制度?我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观点,请看官批评指正。谢谢!(本文是我20万字反腐理论文章《论有效监督机制》的内容)
[正文]在现实中,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审计部门等都是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这些机构常常是监督别人,而谁来监督这些机构?由于这个问题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致使这些机构中的少数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和严格遵纪守法,从而出现了监督不到位、监督不严格和监督违纪违法等问题,这样的问题不得不让我们深思!我们要想解决好这样的问题,从建立制度来说,就是要建立好再监督制度。
建立再监督制度的好坏决定着建立监督体制的好坏,因为:建立监督体制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建立监督机构的好坏所决定,而建立监督机构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对监督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的好坏所决定,其中的“监督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建立再监督制度所决定,所以说,建立再监督制度好坏决定着建立监督体制的好坏。
按通俗讲,再监督制度就是对监督者的监督所形成的制度。在现实中,再监督的通常形式有:一是履行监督职能的上级机关或部门对其下级机关或部门进行的监督,如上级人大机关对下级人大机关的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等;二是拥有监督权利或权力的人民群众、监管对象或社会组织对那些履行监督职能的机关或部门进行的监督,如特邀纪检监察员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个体工商户对工商局的监督,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等;三是在履行监督职能机关或部门内部设置的监督机构对其机关或部门进行的监督,如在纪检监察机关中设置的审理室对案件的审理,在司法系统中设置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逮捕的审核等;四是领导者、管理者对监督者进行的监督,如以党委或政府的名义组成的检查组、督查组、巡视组或考核组对所属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等进行的检查、督查、巡视或考核。
建立再监督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监督者能够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或职责、正确使用监督权力或权利、科学运用监督手段或方法、防止出现监督违纪或违法和有效达到监督目的或目标等。
建立再监督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在监督机构的内部和外部、上级和下级、个体和整体都要建立和制定比较规范、完善和合理的再监督机构和再监督法规。
建立再监督制度的主要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方法。具体讲:
1、建立再监督制度要有“两点论”的方法。在现实中,我们建立再监督制度不能搞形而上学的“一点论”,即:只是在监督机构的内部或外部、上级或下级、个体或整体建立再监督制度;正确的做法是:我们建立再监督制度要有辩证唯物主义的“两点论”的方法,即:在监督机构的内部和外部、上级和下级、个体和整体都要建立再监督制度。
2、建立再监督制度要有“重点论”的方法。在现实中,我们建立再监督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且采用辩证唯物主义的“重点论”的方法,对监督机构的内部和外部、上级和下级、个体和整体进行分析,分清主次、轻重和缓急,其中主要的、重要的或紧急的就是建立再监督制度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