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性收入”的不解


  现在提出了一个提高公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概念,我琢磨了一下,还是有不少不解之处。现在说出来,请各路过此地的大侠指点一二。

  “财产性收入”,顾名思义是指有财产者将通过自己的财产获得收入。公民的财产应该有区别,一是个人生活自用必需的,这类财产大概是永远无法带来收入。例如:一个人早几年买了一套住房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随着房地产行情的见涨,现在的房价与前几年已不可同日而语,也就是这个房子增值了,但这个增值对居住者而言,并无体现任何收入的增加,因为他不会把房子拿到市场上出售,一旦出售,将无处住了。因此这个房子的价格就是翻了五翻,还是这套房子,增值丝毫也体现不出收入增加。相反,随着什么物业税的出台,还面临着一个预期增加支出的可能。也就是住房不仅要支出使用的各项费用,还有一个什么物业费,然后再来个将要支出的物业税,在使用功能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使用成本增加就意味着物品价值的下降。更何况物业税的大纲里还明确表示,将一年一收且需进行评估,依此为纳税的根据。难道房价年年见涨,税收也随之年年增加不成?那不是名义财产增加,而实际收入下降吗?所谓虚增实降,实惠何从体现?唯一体现出的就是使用成本也就是支出的费用总是上升。而公民自用的其他财产那更是只有降价的份,而无从谈起收益。公民财产的第二类,就是经营性财产。所谓什么股票、期货、基金、债券等;当然还有财产更多者已拥有了自己的经营实体(后面再议)。公民的金融性经营财产,能否增值并使公民增收,要是按概率计算,盈利与亏损就会各占50%;盈利了,按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是亏损了(常说的买股票买赔了或是被套住而割肉)是不是应该给予退税或是补贴呢?要是不给,那获利后也不应当缴什么税,因为事物都是有两面,不能总是一面倒。我的就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这不就是强权政治了吗?至于经营的实体,那是需按企业的性质管理,应该与个人无关。但是自己要开个什么小买卖,大概也不是件简单的事情,就是审批的关卡过多,还有各种必备要件,不然推个小车就去卖货,不仅没有任何保障,一旦被擒将会遭到灭顶之灾。〈血色浪漫〉里的钟岳民骑个三轮卖煎饼,因无照被工商执法所擒,问你为什么不办执照?办个执照要有固定场所,要有卫生防疫部门、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重重衙门的批准,要是真有一合适的场所,谁愿意推着小车东躲西藏地挣点糊口的钱呢?而且那场所需要一定的资金实力,要是有那个实力,也不会推起小车去卖货了。光靠两只手,能劳动是干不了自己当老板的。也就是只能出卖劳动力为人家打工,也就无从谈起什么财产收入了。最现实的例子就是人们常说的“黑出租”“摩的”什么的,他们的生产手段可以说是个人财产,要是加入什么出租公司,关键是公司收取的管理费过高,再就是“双重罚款”也令人难以忍受(出现违章,警察要罚,公司知道还要再加倍),靠自己劳动致富,不是天方夜谈就是顶着地雷去玩命。由此还联想到工商罚款,一个黑出租被抓的罚款是五万元,某大型超市使用欺诈行为蒙骗顾客,短短的几天收入几百万黑钱,才被罚款三万元,真不理解这个什么条例是怎么制定的。除此之外,大概目前公民个人财产还有就是几套住房的,一套自己住,另一套出租,所谓以房养房或养老,可是为了节制房价上涨,凡购第二套住房的门褴已经被拔的很高,且随之而来的物业税在直接威胁(第二套的税率远大于第一套),于是二手房的卖方市场已经开始下落,要使自己这点财产增收,还真不容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