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司法腐败绝不能重蹈覆辙


黑龙江司法腐败绝不能重蹈覆辙

    近年来,黑龙江省上访案件逐步增加,人民群众对政法系统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对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司法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从笔者接触的几起案件,虽然说并不能代表黑龙江政法干警的主流,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已经十分触目惊心!在黑省政法队伍中,确有那么一小撮腐败分子、害群之马危害百姓,例如海伦市“12.3”抢劫杀人案,母子惨遭歹徒入室抢劫杀害等一系列案件,这些案件虽经中央政法委督办,而当地公检机关仍然采取不严肃对待、得过且过的态度,长此以往加大了诉讼之累、破坏了法律秩序。

    这几起案件虽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又有许多相同之处,较为明显的有: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和海伦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未依法履行职责,涉嫌包庇罪犯,毁灭、隐匿重要证据等,其性质是极其恶劣!这些案件办理人要么徇私枉法,从中捞取个人利益,才会包庇、放纵犯罪。

    办案人不是依法办案,而是给了好处乱办事,制假、造假干扰破案,执法犯法;他们与案件相关人称兄道弟,相互勾结,为其亲属充当“保护伞”;有的大耍权力,欺压百姓,有意制造错案。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坚决有力的查处,犯罪分子就会更加猖獗,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正是因为司法领域有了这些害群之马,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才受到质疑,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受到严重影响。

    目前,黑龙江司法系统的“司法腐败”根源是“权力的腐败”,是长期得不到根本治理的缘故。从12.3抢劫杀人案办理过程中,海伦市、绥化市两级公安、检察机关均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办案人员毁灭、隐匿证据而得不到处理,犯罪团伙成员至今逍遥法外。据相关报道,仅这几起案例已警醒我们,“司法腐败”着实可怕,它带给被害人家属是长期的上访,增加了精神和经济负担,什么时间才能遏制这种腐败问题,值得人们期盼。

    大文豪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则把水源败坏了”,这也是中国法律界引用最频繁、耳熟能详的一句司法名言。诚然,司法是公平和正义之源。司法腐败是类似于败坏水源的严重腐败。黑龙江司法腐败在全国司法系统影响较大,这些腐败大案要案已给黑龙江省整体形象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就反腐倡廉工作发表过许多重要讲话,多次强调各级政府和司法系统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问题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违纪违法问题。

    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容易被滥用,任何权力都有寻租的潜在冲动,在12.3案件里,当地司法权力滥用尤其恶劣。中央领导多次提出,任何权力都需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作为黑龙江省司法权力也不应排除在中央讲话精神之外。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腐败绝对是导致司法防线崩溃坍塌的祸首。通过12.3案及母子被入室抢劫杀害案已到了触目惊心地步,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对于司法腐败。惟有加强监督,严厉惩治,制约权力,才是遏制这种腐败坚强有力的不二法门。

    当然,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十分重要。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这充分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高度重视预防和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行为。司法工作规范起着类似于“防火墙”的作用,是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的第一道防线;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起着类似于“杀毒软件”的作用,是惩治司法不公的重要武器。

    公正和廉洁是司法的第一要义,在推进司法改革和崇尚司法创新的背景下,绝对不可懈怠司法领域的反腐倡廉。黑龙江曾经是腐败的重灾区,但绝对不是腐败的特区,党和国家绝不允许这些腐败长期伤害人民群众感情。否则,司法作为一个公平正义的象征,它在人民群众心中倒掉了,伤害的不仅仅是人民,还有党和政府的形象。

    黑龙江司法系统爆发过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徐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徐衍东等人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但愿黑龙江省广大司法工作者能够从以往一连串腐败案中吸取深刻教训,把中央政法委督办的12.3案和母子被杀案切实从行动上重视起来,不要重蹈过去腐败案的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