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炒股所得不代表即将纳税


日前,对年收入超12万的人群,2008年个税自行申报工作已展开,和上年不同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08年纳税申报表中,将股票转让所得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列入了申报范围,这被很多人视为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准备,一度引起股民的恐慌。

所谓资本利得税,即对低买高卖资产所获的收益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从通常情况来看,各国对资本利得有三种不同的税收态度:一种是立法设立单独的资本利得税,把相关的应纳税额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剥离出来,进行特别征管;一种是在所得税项目中,把源于资本转让的收益合并进行纳税,适用相关所得税的税率标准;还一种是在税制中存在对资本转让所得征税的法规,但在实践中暂时不执行,或者干脆就没有任何针对资本利得的纳税要求。

综合国外对资本利得征税的历史,可以得出两个简单结论。一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前期,培育市场是一国发展目标,因此各国通常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或者采取较强的优惠减免措施。对此,历史上有过很多经验教训,即便对当今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过高的资本利得税对资本形成的抑制作用也很明显。二是很长时间内,多数国家都把资本利得与所得税合并纳税,直到近些年,西方国家普遍进入后工业社会,在财税政策中,公平目标比效率目标更重要,因此才逐渐出现单独的资本利得税,来强化征管、弥补贫富分化。如德国在2007年5月决定把资本利得税与所得税脱离关系,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单独征收。

在我国,单独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时机尚不成熟,这是因为其并不能有效实现政府可能的政策目标。

首先,对于政府和公众来说,当前谈到资本利得税,都是与股市联系在一起。政府目前最担心的,就是股票价格存在泡沫,过度投机会破坏市场健康发展。然而从根本上看,税收影响的是投资者经济行为,而当前股市泡沫的根源,却并非经济因素造成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股票发行制度存在问题,包括以资金为本的申购新股方法、发行比例太低等因素,都对股市泡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就是内幕交易和股价操作行为,在千丝万缕的利益作用下,对股市规范性的监管还远没有到位。不从根本上清除股市操纵行为,资本就会获得暴利,即使通过税收提高资本成本,只要其获利高于社会平均利润,大投机资本仍然会推进泡沫积累,受损的只是中小投资者。

应该说,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政策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是股市发展的促进者,又或许是股市健康最大的敌人。资本利得税作为一剂猛药,针对的是监管框架健全、投资机构守法、股民意识理性的市场。如果只是市值居世界前列、IPO层出不穷,并不意味着就是强大的股市。例如,台湾曾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从12000多点跌到3000点,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总而言子,作为一个实质上的“弱小”股市来说,对炒股利得征税没有实际效用,而且也没有到其应该“现身”的历史阶段。

再就是某些对资本利得税的考虑,还与房价泡沫相关。但是从根本上看,我国房地产市场根本缺陷仍然是非经济因素造成的。房价过高的根源是地价过高,再追根溯源,则是地方政府在缺乏与其事权相应的财权的情况下,靠“卖地生财”搞建设的冲动。不改革“土地财政”模式,房价高企也难以得到控制。同时,对于房产转让所得,现有个人所得税已经开始落实征管,并且还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从这个角度看,房地产市场必须先经历资本利得与个税合并缴纳的阶段,在这一模式完善后,才能谈到支持单独设立资本利得税的问题。

另外,对于其他资本转让来说,在我国的规模还非常小。应该说,在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居民财富积累有限的情况下,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并不能给政府增加多少财政收入,而且面临征收难度和较高的征收成本。事实上,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资本利得是贫富差距的主要源泉,因此资本利得税可以作为公平目标的重要手段。而在我国,贫富差距更多是源于一次分配的问题,也就是垄断、腐败、官商勾结等问题,用资本利得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不适用公平目标的政策追求。

当然,对于任何国家来说,税制的健全都必然伴随税收统计的完善,政府对炒股、炒楼所得要求申报,也是此过程中必经的一环,近年内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或者单独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可能性并不大。对公众来说,没有必要对此过度敏感,但这也说明了公众投资心理有待成熟,因为很多股民担心资本利得税,更多是因为其会抑制短期炒作,而有利于长期投资,从而影响短期暴富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