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缺乏国家政治宣誓制度
中国目前存在的宣誓制度主要有﹕(1)党团员的宣誓,例如《党章》第六条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2)军人宣誓,《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3)特区官员宣誓,香港和澳门基本法均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它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4)公务员宣誓,二○○二年在中央国家机关四十三个部门的五百多名新录用公务员举行了宣誓。
以上表明,宣誓制度在中国已有一定的基础。但是,缺少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政治宣誓制度。
所谓国家政治宣誓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就任职务时,誓言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为公民服务的一种承诺方式。
国家政治宣誓制度是现代宪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规定,总统于就职前,应进行宣誓。
德国魏玛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联邦总统于就职时,应对联邦国会作宣誓。
意大利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就职前要在联席会议上向议会宣誓忠于共和国并遵守宪法。」「内阁总理及阁员就职前,在共和国总统面前宣誓。」
新加坡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宣读并签署效忠誓词以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
爱尔兰宪法规定﹕「不愿意作宣誓忠于宪法的法官,均视为己辞去职务。」
由此可见,政治宣誓制度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宪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作用是通过庄严的仪式,不仅将国家权力掌握者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职责,公之于众,而且要求这种义务和职责由其本人当着全国人民或众人之面亲口说出,从而造成宣誓者的道德压力,使其担负法律责任,保守承诺,而不致失信于天下。
建立国家政治宣誓制度的意义
在中国,建立国家政治宣誓制度有以下意义﹕
1.促进政治文明建设;
2.体现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展示新一届中央领导层的新形象;
3.培养公民的宪法精神;
4.落实宪法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地位;
5.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责任感以及道德压力。
建立国家政治宣誓制度的具体建议
1.宣誓主体及监誓、观礼人员应包括以下四类人员﹕(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2)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组成人员;(3)国家主席、副主席和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4)法官和检察官。第一类人员宣誓应由全国或各级地方政协委员监誓;第二、三类人员宣誓应分别由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誓;第三类人员宣誓应由全国人大委员长率全体全国人大代表及最高法院大法官监誓,全国政协委员列席观礼;第四类人员宣誓应由全国人大委员长或地方各级人大负责人率各级人大代表监誓,相应的各级政协委员列席观礼。
2.宣誓场所应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进行。通常在新一届全国人大或地方各级人大第一次选举出新的领导班子时进行宣誓。
3.宣誓仪式
宣誓者应当立正姿态,面向国旗,右手上举握拳状或扇状,左手置于宪法文本上。集体宣誓时,一人在前逐句领读誓词,其它人高声复诵,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在誓词上签名。
4.宣誓内容
不同宣誓主体应有不同的宣誓内容,但以下内容是必须的﹕忠于宪法,忠于人民,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宪法和法律等。
(此文为作者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第0769号提案)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责任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科学民主的决策对社会和经济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曾参与过一些地方的招商引资活动。在一个自然条件非常好的地区,当地政府以低廉的水、电价格吸引投资,希望集中引进制造业,改善当地经济相对落后的状况。而我知道,那里不仅有最低价的水、电资源,更有最清新的空气。促进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但是非常可惜的是,当地政府并没有广泛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目前,对一些地方领导的政绩考察指标还不够全面,只看当地的GDP,这就容易导致一部分人急功近利。我认为,如果成立一种类似于「社会经济综合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吸引社会学者、经济学者和自然科学工作者共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以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考察,分析社会发展状况,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路的。
作为政协委员,我们有责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不能只局限于「两会」期间,参政议政要靠平时的积累。我在国外求学时发现,很多高水平的出国留学人员学业有成之后,或走进国外一流高校任教,或供职于知名跨国企业。应该说,能够跻身世界一流大学或企业的出国人员都是很有能力的,是出国人员中的佼佼者,这些人都非常愿意为祖国做一些事情。经过长时间的观察、调研和考虑,我写出了提案《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人才兴国的战略,促进「海归」人员为国服务》。我想,提高管理水平需要一个过程,只要我们不断努力,提高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水平,我们就一定可以在科学、民主决策的过程中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此文原载于《光明日报》二○○四年三月九日
中国目前存在的宣誓制度主要有﹕(1)党团员的宣誓,例如《党章》第六条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2)军人宣誓,《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3)特区官员宣誓,香港和澳门基本法均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它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4)公务员宣誓,二○○二年在中央国家机关四十三个部门的五百多名新录用公务员举行了宣誓。
以上表明,宣誓制度在中国已有一定的基础。但是,缺少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政治宣誓制度。
所谓国家政治宣誓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就任职务时,誓言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为公民服务的一种承诺方式。
国家政治宣誓制度是现代宪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规定,总统于就职前,应进行宣誓。
德国魏玛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联邦总统于就职时,应对联邦国会作宣誓。
意大利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就职前要在联席会议上向议会宣誓忠于共和国并遵守宪法。」「内阁总理及阁员就职前,在共和国总统面前宣誓。」
新加坡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宣读并签署效忠誓词以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
爱尔兰宪法规定﹕「不愿意作宣誓忠于宪法的法官,均视为己辞去职务。」
由此可见,政治宣誓制度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宪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作用是通过庄严的仪式,不仅将国家权力掌握者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职责,公之于众,而且要求这种义务和职责由其本人当着全国人民或众人之面亲口说出,从而造成宣誓者的道德压力,使其担负法律责任,保守承诺,而不致失信于天下。
建立国家政治宣誓制度的意义
在中国,建立国家政治宣誓制度有以下意义﹕
1.促进政治文明建设;
2.体现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展示新一届中央领导层的新形象;
3.培养公民的宪法精神;
4.落实宪法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地位;
5.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责任感以及道德压力。
建立国家政治宣誓制度的具体建议
1.宣誓主体及监誓、观礼人员应包括以下四类人员﹕(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2)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组成人员;(3)国家主席、副主席和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4)法官和检察官。第一类人员宣誓应由全国或各级地方政协委员监誓;第二、三类人员宣誓应分别由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誓;第三类人员宣誓应由全国人大委员长率全体全国人大代表及最高法院大法官监誓,全国政协委员列席观礼;第四类人员宣誓应由全国人大委员长或地方各级人大负责人率各级人大代表监誓,相应的各级政协委员列席观礼。
2.宣誓场所应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进行。通常在新一届全国人大或地方各级人大第一次选举出新的领导班子时进行宣誓。
3.宣誓仪式
宣誓者应当立正姿态,面向国旗,右手上举握拳状或扇状,左手置于宪法文本上。集体宣誓时,一人在前逐句领读誓词,其它人高声复诵,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在誓词上签名。
4.宣誓内容
不同宣誓主体应有不同的宣誓内容,但以下内容是必须的﹕忠于宪法,忠于人民,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宪法和法律等。
(此文为作者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第0769号提案)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责任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科学民主的决策对社会和经济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曾参与过一些地方的招商引资活动。在一个自然条件非常好的地区,当地政府以低廉的水、电价格吸引投资,希望集中引进制造业,改善当地经济相对落后的状况。而我知道,那里不仅有最低价的水、电资源,更有最清新的空气。促进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但是非常可惜的是,当地政府并没有广泛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目前,对一些地方领导的政绩考察指标还不够全面,只看当地的GDP,这就容易导致一部分人急功近利。我认为,如果成立一种类似于「社会经济综合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吸引社会学者、经济学者和自然科学工作者共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以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考察,分析社会发展状况,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路的。
作为政协委员,我们有责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不能只局限于「两会」期间,参政议政要靠平时的积累。我在国外求学时发现,很多高水平的出国留学人员学业有成之后,或走进国外一流高校任教,或供职于知名跨国企业。应该说,能够跻身世界一流大学或企业的出国人员都是很有能力的,是出国人员中的佼佼者,这些人都非常愿意为祖国做一些事情。经过长时间的观察、调研和考虑,我写出了提案《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人才兴国的战略,促进「海归」人员为国服务》。我想,提高管理水平需要一个过程,只要我们不断努力,提高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水平,我们就一定可以在科学、民主决策的过程中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此文原载于《光明日报》二○○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