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应制度规范化和程序化


        公众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应制度规范化和程序化

            ——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地方公共事务的广泛的公众参与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加强人民对地方政府监督的有效途径;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不断完善中共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的一个方面。过去,我们仅仅习惯于通过人代会和政协组织来代表人民行使公共事务参与权。但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仅仅依靠这种形式已经愈来愈不能满足人民对地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要求。近年来在各地方政府广泛实行的听证制度,由于每次参加听证的人员都是临时召集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听证制度本身所应具备的效果,还可能为那些只想走走这种形式的地方政府官员提供了左右听证结果的机会。

  我们有必要将这一推进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方式和方法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地方政府一级逐步、广泛地建立人民参与地方公共事务的制度,以确保建设法治政府、确保科学和民主的决策。

  首先,我们可以研究考虑在所有有关公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与相应的政府有关部门相对应,成立由公众组成的各种咨询委员会和理事会。例如,地方政府部门有土地规划部门,就成立相应的由公众组成的土地规划咨询委员会;地方政府有计划委员会,公众也要成立相应的计划咨询理事会,等等。

  其次,这些由公众组成的委员会和理事会必须有广泛的代表性。人员数量视城市人口数量而定。一般来说,在一个城区有五十万人口的城市,每个委员会和理事会的人数应该在二十至三十人左右。全部人员数量控制在四百人上下。参加人员由各区推荐的普通公众组成,市民可以自愿报名。但是,条件是参加者必须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再次,为了防止这种组织成为一种特殊利益集团,主要由公众组成的委员会和理事会成员没有报酬,最多是地方政府给一点参加地方政府治理活动的路费补贴。这种组织主要是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考意见,反映人民的呼声和愿望,也是地方政府决策听证会的参加者。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也是这种委员会或理事会的成员,但是只能占少数。

  最后,在逐步试点取得进展的情况下,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公众参与地方公共事务的方式确定下来,成为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务中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的主要渠道之一。具体实施时,可以先在少数地方政府进行试点,也可以鼓励各地的地方政府自行进行试点,在实践中取得经验,再在更大区域内推广。

  事实上,这种让普通公众获得广泛参与地方公共事务的做法,是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地方政府的通行做法,并且已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以美国的地方政府为例,西雅图市有四十一个由专家、政府官员、市民志愿者组成的各种理事会和委员会,有四百七十多名市民为市政议会、市长和市政府各个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和进行监督。在著名的杜克大学所在的北卡罗莱那州的杜姆市,活跃着二十五个主要由普通市民参加、与市民生活质量有关系的委员会和理事会。参加人员有二百九十多人,其中百分之八十的人员是普通市民。他们参加城市的管理,由自己申请,市议会和市长任命。这些市民从事这些工作,大部分是没有任何报酬的。这些委员会和理事会对从有线电视、历史遗迹保护,到公共交通服务和城市工程开发等一系列的公共事务,为市政府的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得克萨斯州的库帕斯克里斯蒂市,在市议会下面,设有五十一个专门的理事会和委员会,共有五百多名市民作为志愿者在这些专门的理事会和委员会里为城市的立法机构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这些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由市民自我申请,任期二至三年不等,领导由市政议会任命。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城市计划委员会」。按照库帕斯克里斯蒂市的《城市章程》有关条款规定,该委员会由九人组成,由市议会任命,任期三年,负责对包括财政预算、土地规划使用、资本项目开发、信息收集、今后五年的发展等有关城市全面发展的各个方面的计划提出建议,参与修改,对城市发展起重要的咨询和监督作用。虽然中国与美国在意识形态、文化传统、历史发展背景有较大区别,但是,在地方政府接受公众的监督,让人民有更多的参政、议政渠道等原则上则是一致的。

  当然,我们所要建立的这种模式也决不能是简单地照搬抄袭外国的既存制度,而是吸收他们在执政能力和执政方式上的一切合理和先进之处。事实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已在今年一月二十四日的会议中重申「绝不照抄、照搬别国政治制度的模式」。它释放的信号积极而明确﹕中共中央在完善中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上决定作出积极努力,以响应时代的要求。不照抄、照搬,不是停滞不前,无所作为,被动等待,而是意味着要创造出自己的独特道路和形式。

  我们相信,一个具有广泛公众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公共事务民主决策机制,对于发展民主,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发展社会将具有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此文为作者在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的大会书面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