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业开放第二轮:国内先行整合 |
http://www.cubn.com.cn/ 市场 2007年12月24日 |
开放证券业,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近日,刚刚结束的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将开放时间表一下子提上了日程。而证监会方面,也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证券公司对外开放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配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早间就已不断讨论的《证券公司子公司设立规则》,也即将出台。“银行等其它行业都已经放开了,证券业的开放也不远了。”雪鑫理财团队昊然说。
为应对外资参股冲击,监管部门积极筹措出台《证券公司子公司设立规则》。“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主要是为了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一个合情合理又稳妥的渠道。”昊然说,“外资参股后股权比例是个大问题。而设立子公司就可以避免外资直接参股母公司,以合资子公司的形式存在对于内外资券商来说,不仅是解决股权比例问题的一个好办法,还能保证金融安全。”
据了解,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证券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证券子公司。但原则上,证券子公司与其证券母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证券子公司不得从事相同的业务。同时,证券子公司是由单一证券母公司控股,即证券母公司的出资额占证券子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证券子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高于50%。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申请设立证券子公司的券商,需要具备五项条件:一,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上一年度末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三,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四,从事拟设立证券子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两年以上,该项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位居行业前20名;五,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监管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新规则要求证券子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同时在信息技术系统、经营管理信息等方面要有效隔离;财务上独立核算,员工也不得相互兼职,证券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由母公司兼任。同时,证券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其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不少于十五人。
“采用单一业务模式设立子公司主要是有利于防范风险。”昊然说。实际上,国外许多券商都采用这种模式并起到了防范市场风险传递、提高经营效率的作用。
但是,设立子公司就百利而无一害吗?也不尽然。“证券公司分离具体的业务放进子公司,恐怕对多数证券公司没有太大实际意义和吸引力。虽然目前来看,集合起来可以共享资源。但是,能够独立分立子公司的业务恐怕还不够大,分离又使得管理成本增加。虽然表面上看规模是扩大了,但是没有特别值得提的好处。”脑库投资公司郑磊告诉记者。■CUBN记者 徐建凤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