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存在法律缺陷


  土地流转存在法律缺陷

  土地流转是一个涉及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涉及农村体制改革问题,却不是表明土地私有化。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核心内容是: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全文刊发。其中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等条款令人瞩目,这意味着农民的土地物权中的流转权开始被承认,农民可以获取流转权收益。

      鉴于以往土地流转权的定价权主要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土地流转的核心是引入农民定价权,根据市场定价。另外目前我国还没有土地市场化定价,小部分自发流转的农村土地,由于不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存在风险折价,农民所获得的收益极低。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土地流转大幅折价现象就不会消失。

  土地流转,不管是中央精神还是各地的试点经验,其实均触及一个重大问题,是尊重农民群众对土地的处置权,即农民在充分知情、充分自愿的条件下,主体性事实上对于土地财产的支配,以获取土地财产权的充分利用。《决定》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着眼我国基本国情,从最大限度保护耕地资源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出发,《决定》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的制度安排。概括起来,突出的亮点是建立“两个市场”和保障“两个权益”,同时提出实行“两个最严格制度”。

  “两个最严格制度”,就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两个市场”,就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两个权益”,就是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和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这一方面表明承包地、宅基地等农民的财产权将得到更好保护;另一方面说明农村土地、宅基地的市场要素属性也将被激活。

  讲资源要通过市场化,才能够要合理配置,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可能降低。在现实生活当中,因为流转方面法律上的一些缺陷,以及法律上的一些不可操作性的问题,如说农民的土地不能抵押。然后我们再讲非农建设用地,我们现在也有一些法律上的限制,比如说它要转到集体之外的其他人去承包这个地,或者把这个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转到农民的集体之外,国家也有一些法律的限制。

   2008年初,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但是“以租代征”等侵害农民根本利益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屡禁不止,并且呈现出从东南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加快蔓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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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流转制度设计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