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变迁下的中国反垄断三十年法制沿革*
罗 芳 李 震
摘 要:经济法的发展是随着经济运行的改变而调整,但法律的滞后性必然会在经济变化中反而给经济的发展留下隐患,这正是经济法持续革新的本源。从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法的立法进程看,已出台的中国反垄断法背负着维护中国经济理性发展的历史重担,由于金融对整个国家经济起到供血的核心作用,完善反垄断法的第一站无疑应当以架构金融反垄断制度为起点。本文以我国反垄断规范的三十年立法征程为思路,结合同期金融监管的变迁历程,试图在理顺竞争政策与金融发展相互作用脉络的同时对作为我国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做出前瞻而务实的预测。
关键字: 金融监管 反垄断 制度沿革
一、前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为中国经济腾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经济法的不断完善为中国经济走向世界保驾护航。开放伊始至今,经济法体系不断完善,在2007年8月,历经十余年阵痛之久,号称经济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横空出世。随着中国经济溶入世界经济圈,《反垄断法》的发展又必须不断完善方能经受得住历史的考验,然而,由于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加之金融全球化的强劲渗透,金融反垄断规制应当成为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就我国面临的经济发展国内外局势而言,迅速建立起具备中国特色的金融反垄断制度势必为经济法三十年发展进程的沿革赋予了背水一战的历史意义。
二、改革开放至中国入世前的反垄断立法回顾(1978年-2001年12月)
(一)竞争政策相关立法
自1978年提出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运行开始逐步超脱计划经济模式,转而开始建立具备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此期间,中国已开始积极探索竞争性立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价格法。
3、招标投标法。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竞争重要价值之一的消费者福利实现宜纳入竞争性立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
5、反垄断法。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反垄断法和有关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未最终获批。1998年该工作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于中国经济转型亟待时间,反垄断法未能定型。
(二)金融监管的变革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紧紧围绕中央银行体制改革展开。建国以来到1983年末,我国一直实行“大一统”金融体制,没有监管当局和监管对象,更没监管法律法规,金融监管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对市场准入的抑制、对金融创新的抑制,监管内容主要是对货币发行和金融的高度集中性、计划性进行管理,监管手段以行政手段为主。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主要用经济办法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至此,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主要围绕市场准入进行,重点是审批银行新的业务机构。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监管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1993年底,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个能够对经济运行进行有效调控、具有一定权威,能够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体系。但即便如此,中国银行业监管仍处于探索阶段,还称不上是规范的市场化监管,其带有鲜明的计划性、行政性,监管手段单一,而且由于银行没有股份化,人民银行在谨慎监管的同时,亦显得无能为力,银行监管难以适应市场金融体制及其运作的内在要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金融业迅猛发展,
(三)本阶段立法结论
在这23年间,法律的滞后性体现得较明显。虽然于1993年姗姗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了改革开放15年后竞争性相关法律的阶段性成果,但我国过去计划经济的历史背景以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艰难中推进的状况严重阻碍了中国反垄断法取得实质性进展。在金融监管领域,由于金融改革处于细化、从混业转向分业阶段,加之现代金融较少地为大众所认识,我国立法在此阶段未能触及金融反垄断规制问题。
三、中国入世过渡期的反垄断立法回顾(2001年12月-2006年12月)
(一)反垄断法立法提速
中国入世以后,经济面临全面开放,反垄断法作为竞争保障基本法成为入世过渡期五年内的立法焦点。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2006年6月其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金融业改革纵深推进,监管体制改革趋于稳定,职能设置更加科学
2001年,我国首次实现国有资产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和余额下降目标。200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监管是金融工作重中之重;银行业全面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监管体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综合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等监管方案。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
(三)本阶段立法结论
在本阶段,与发达资本国家功能监管导致的混业监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为能最大限度地匹配监管与金融发展,中国分业监管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模式已然确定,然而,在金融竞争日趋激烈下,我国“一行三会”的细致化监管未能充分前瞻地考虑到对金融业理性竞争行为的维护,即便是部分监管当局的职能设置中明确了竞争要素,其出发点也仅仅限于市场准入。值得庆幸的是,虽然我国未能直接对金融反竞争规制问题迈出实质性步伐,但在业界已有结合法学和经济学理论的交叉探索,并得到联合国[1]和美国[2]的特别关注。
四、中国入世过渡期届满后反垄断立法回顾及前瞻(2006年12月至今)
(一)反垄断法终于破茧而出,但仍需不断完善
(二)现代金融业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承诺,我国向世界敞开了金融市场之门,积极投身于金融全球化中。由于金融发展的差异,发达国家及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此外,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技术通道,加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和金融资本规模不断扩大,金融竞争白热化,金融监管的压力和难度也随即越来越大。一方面,金融业的发展要依托竞争来实现,而自由竞争已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共识,另一方面,金融过度自由竞争又极易沉淀金融风险。现行“一行三会”格局下,金融监管虽然取得了突出成绩,但金融协调问题一直是使监管产生协同效应的最大障碍,在如此的分业监管模式中,如何应对以专业化创新为表象的金融混业竞争成了当局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极具借鉴价值的是2007年3月爆发席卷全球金融市场并将美国拖入经济衰退边缘的次贷危机,此次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即便是被视为全球金融监管制度最为严密的美国,金融创新必须伴随着金融监管创新与之相协调,否则极易出现监管盲点,成为金融风险堆积的帮凶。
(三)构建金融反垄断制度的紧迫性及其立法延伸
在我国目前的金融格局下,无论是银行业、证券业还是保险业,均处于高市场集中度,如此的市场机构虽然并非是竞争政策的重要规制对象,但倘若金融机构滥用垄断优势,更为甚者,联合形成垄断组织,其必然将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相违背。以证券业发展为例,眼下,为全面推进经济发展,我国正积极探索创业版启动路径,金融反垄断作为重要制度规范已被当局视为创业版推出的十大权威观点之一。[5] 从2006的ATM跨行交易收费被叫停、2007年的通存通兑遭冷遇足以看出,我国在创建金融竞争环境的同时,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也在快速增强,如何协调金融竞争、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福利的关系必是反垄断法覆盖金融业的第一只拦路虎。作为金融反垄断制度三大价值取向之一的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同志历史性地在
五、结论
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三十年间,我国经济法体制可谓有了沧海桑田的转变,而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大宪章的立法历程更是在走过了不平凡的十余年终尘埃落定,但不断前进中国的金融却在反垄断法出生伊始就为反垄断法何去何从提出了不容回避的客观问题—-中国金融在对外开放、对内发展时如何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公平地在金融竞争的制度平台下同场竞技。
参考文献:
1、孙天琦. 中国金融改革: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与发展趋势[DB/OL] [
2、反垄断法立法历程:十三年磨一剑[DB/OL] [
作 者 简 介
1、罗 芳,女,四川省泸州人,法学硕士,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法律英文;
2、李 震,男,广东省番禺人,经济法硕士,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反垄断制度。联系方式:云南省昆明市正义路69号,邮编:650021,办公电话:0871-3212220,移动电话:15987109277,传真:0871-3636714,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本文是
[1] 葛明忺、李震:《中国金融反垄断规制初探——兼论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创新和中国金融宪法》,载于联合国公共行政与金融在线(2008年更名为联合国公共行政在线—UNPAN)。
[2] 葛明忺、李震: 《中国金融反垄断规制初探——兼论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创新》,载于《中国法律与政策评论(美国)》2006-2007年第二卷。
[3] 杨小平、李震:《中国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浅析》,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2008年3月,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1941。文中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中,可以尝试采取不同的执法部门模式以协调与现存监管机构的关系,但由于金融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唯独金融反垄断部门不能独立于金融监管部门。”此观点的科学性已于
[4] 李震:《理性回应中国金融信息产业准入设限之诉》,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2728。2008年5月。就
[5] 李震:《金融反垄断理念宜融入创业板规范》,载于北京中小企业网, 2008年3月。http://www.bjsme.gov.cn/zt/2008cybjxjj
[6] 有两篇文章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李摩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亟待加强》,载于《上海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