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纵撞残,也幸福”?
河南农民朱某在北京被撞残获城镇标准赔偿,因为他在京已工作生活3年多。他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肇事者赵某和保险公司不同意。据此,朱某将赵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大兴法院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赵某和保险公司赔偿他21万余元。(《京华时报》10月19日报道 )
“同工不同酬、同命不同价”,一直以来都是饱受争议的“中国特色”。甚至,那些同一安全事故的受害人,仅仅因为户籍不同,所获赔偿也有天渊之别,成为城乡二元不合理户籍制度的鲜明注脚。
河南农民朱某是不幸的,同时又是“幸运”的——他经过自己的抗争,终于“享受”到了跟城镇居民相同的赔偿标准。如果鬼词诗人王兆山欣闻此事,说不定会再次诗兴大发,写出农民“纵撞残,也幸福”的不朽诗篇来吧。
在为朱某感到欣慰的同时,不由得又产生了更大的疑问。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虽为河南农业户口,但因其交通事故前在北京连续工作、生活3年以上,其生活、工作环境业已脱离农业生产,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对朱某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法院依法确定按照城镇居民户口计算赔偿数额。也就是说,朱某“幸运”就幸运在他已经“在北京连续工作、生活3年以上”。假如他仅仅在北京工作和生活了两年零11个月,甚至,他是刚刚到北京打工的,他还能获得跟城镇居民相同的赔偿金额吗?
城市就是个好地方。生在这里的人,从生下来开始就“高人一等”,可以占有更多的资源、享有更好的待遇和福利。即使是“卑贱”的农村人,只要在城市里“连续工作、生活3年以上”,便也沾了城市的“仙气”,能够享受“准城里人”的待遇了,怎能不说是“纵撞残,也幸福”呢?
人生而平等,人的权利和地位不以血统决定,国家也理应为每一个公民创造公平合理的生存环境,怎能以出生地和户籍而人为地将公民分为三六九等呢?可在现实中,一切都是那么的无奈。面对频频被鄙夷和伤害的农民兄弟,我们只好叹息:唉,谁让他们不幸生在了农村了呢。乔志峰的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