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走一回:参与解密物权法(原创)
价值中国环球资讯 专栏作家陈绪国
2009年3月16日,将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就是我国物权法出台两周年的时刻。
为了便于同广大专家学者、研究生和广大公民更好地研习物权法,为了开发利用智力资源,同时为了下一步戮力同心提交修改物权法的议案,现将我过去3年来的构想予以解密。供广大网友阅读讨论,并请将这一消息告诉您的好友和出版商。不甚感激!
解密物权法系列原创作品:
解密物权法第1号:解密物权法序言
解密物权法第2号:漫谈“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建议立法的N个为什么。约11万字。
解密物权法第3号: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建议增加条款103条。约26000字。
解密物权法第4号:试论派生性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定位与作用。约20000字。
解密物权法第5号:派生性物权。建议增加条款125条。约30000字。
解密物权法第6号: “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约14700字。
解密物权法第7号:零物权。建议增加条款19条。约4200字。
解密物权法第8号:关于“地产与房产基本物权”嵌入物权法的设计原理。约24000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寸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我国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亟待解决
解密物权法第9号:“地产与房产基本物权”字,增加1章26条。约7000字.
解密物权法第10号: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约44万字。
解密物权法第11号:综合利用物物权。建议增加条款25条。约5000字。
解密物权法第12号:并于“综合利用物物权”整体增加25条的简要说明。约1900字,未写完。
解密物权法第13号:当代物权法百科小辞典,最新作品.
其他文章还有8篇,约6万字左右。
自从2005年8月9日参加广东省人大组织的讨论修改物权法活动以来,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提交了一系列修改物权法的方案。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方案被暂时搁置下来。
我与有关部门的分歧,主要焦点在于:
第一是立法、立意、体例上的分歧。
我国的物权法,是参照大陆法系主要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含物权法)加以改造进行修订的。法国民法典自从1803年3月21日由法皇拿破伦签署通过、1804年3月出台的民法,至今已有200年的历史。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1896年8月18日公布、1900年1月1日施行的,至今也有100多年的历史。
在体例上,这些民法、物权法,深深地打下了早期资本主义法制的烙印,将有形物与“无形物”、公物权与私物权一概分开,对于所有权的规定也是模棱两可的。这显然不符合后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物权制度的要求。
而我认为,国家法人基本物权、派生性物权、地产与房产基本物权、零物权、综合利用物物权,这些切合社情、国情的东西应当加上去,并且,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体系也要一并修正。我提出的,总共需要修改98条,净增347条。
对于物权法起草者而言,他们认为是画蛇添足,不愿意接受这个建议。
我国亿万人民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艰苦奋斗,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强大的物质基础。如何保护国有资产问题,朝野的呼声很高。开放改革以前的30年,我国的经济体制几乎是清一色的公有制,国家法人的法权是个单面体;此后,公有制、私有制、混合所有制共存了,国家法人的法权是个多面体。这里面的课题很深。如,什么是国家法人?国家法人的物权到底包括哪些方面?国家法人的物权由谁来保护?怎样保护?这些问题怎么可以回避?又如,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到底是谁?是国家政府还是企业本身?国企老总与普通职工如何定位如何相互监督?出卖国有企业及其资产应当由谁来行使权利?人大、政府(国资委)、工会、国企、工人各自的权利是什么?哪些国有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哪些国有企业不能实行股份制?为什么那么多的国企被贱卖,国有资产为什么损失这么严重?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保护国企的知识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岗、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等等等等。将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写进物权法,就是一道国有资产的防火墙。
北大教授巩献田等人认为,物权法草案违反宪法。但很多人不相信。有没有违宪,要用事实来说话。我从来没有上纲上线。但我认为,物权法没有国家法人的章节、条款,肯定是非常欠缺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仅仅是要铭记在宪法上,更重要的是要铭记在物权法上。宪法是根本大法,但毕竟不是工具法,处理相关的案件,还是要依靠物权法的嘛!
派生性物权,就是“无形物”的物权之一。有形物的物权比较容易界定,无形物的物权比较复杂。后现代社会,“无形物”的价值远远超过有形物的价值,她不仅仅是精神产品,而确是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完美结合的“超级物”。一些专家学者提出要将知识产权这种特殊物加上去,而起草者就不同意。他们认为,规范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有这就可以了。其实不然。行政法中的知识产权法律,并没有分清其中一级派生的二级乃至N级所有权,甚至包含有有形物与无形物的双重所有权。况且,知识产权的物权是与一般物权形成错综复杂的物权体系。不动产的知识产权与动产的知识产权也是不一样的。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法,是单一的单行法,不是综合法,许多物权纠纷是解决不了的。
再说地产与房产基本物权。虽然,土地与房屋同为不动产,但土地与房子是不一样的。房屋的所有权好办。土地的所有权,无论是城市或乡村,一定要建立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基础上实施,民间的这套权利,就是土地使用权,简称“两权分立”。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民间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了现实权、未来权。物权法不但要为现实定分止争,也要为将来定分止争。谈到地权,又联想到解决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问题。城市居民的各种房地产权怎么办?农村居民的各种房地产权怎么办?双国籍公民的房地产权怎么办?无国籍公民的房地产权怎么办?国有企业的划拨地产权怎么办、怎么折价抵押流转?未来,政府对农村人口是否可以货币折抵宅基地?政府对城市人口是否可以货币支付为虚拟的宅基地使用权?怎样界定“公共利益”?对农村和城市居民、对国企倒闭的职工怎样补偿?怎样防止外国企业、上市公司在我国境内炒作、倒卖土地?边疆土地的物权有什么特殊规定?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怎样解决?等等。房地产物权,是物权法中最大宗的物权,不能轻视他。
零物权,属于被剥夺、被禁止的物权。运用零物权,对于法人、自然人而言是一条警戒线,对于执法者而言是快刀斩乱麻。他是一条红线,可以将民诉法、刑诉法、行诉法串联起来,合为一体。对于任何非法所占、非法所用、非法所得等,均适用零物权。物权法中规定的是“该得之物”,对于“不该得”、“不能得”之物规定得不清楚。
综合利用物物权,是基于环境利用、废物利用的新物种物权。其中,有许多奥秘不为人们所认知。来自自然界的,有风能、太阳能、光能、热能、水能、潮汐能、天然气能等自然物;来自生产方面的,有尾矿砂、冶炼砂、炉渣砂、核废料、金属与非金属废料边角料、工业与矿山化学气体废料、工业废水、工业热能、工业水能、工业风能和农作物废料、家俱业废料、沼气利用等等;来自生活方面的,有废电池、废生活用品、废电子、废家电产品等等,所有这些,其所有权形态,与一般的所有权有所不同。这不仅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权,更重要的是,不允许人们轻易放弃所有权。这里,社会责任权决定所有权,并大于所有权。
很显然,如果以上5个方面的内容加进物权法,就会由单调变得丰满,由色彩不明变得色彩斑斓。可惜,这种美好的愿望没有实现。
第二是力量对比十分悬殊。
从这一点上来说,主要原因在于自己不行。
自己不行的原因,一是自己势单力薄。
从头到尾是我一个人在蹦蹦跳跳的,没有取得大多数立法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支持。我的做法是,将修改物权法的意见,用特快专递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外界人士没有什么联系。当然,客观条件上,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这样做。原来,全国人大讨论议案,是要二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才有可能提交讨论。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普通市民,没有任何资格和资历,没有任何社交圈子和威信,加上单枪匹马闯天下,因此百分之百会失败。
巩献田教授们,在严厉批评物权法草案时,打出了“物权法违宪”的盾牌,并且联络了人大常委会委员、高级干部和专家学者800余人一同上书全国人大,结果仍然是事败垂成。而自己的作为,可以说是“毫无征兆”、毫无权势。
自己不行的另一个原因,是自己写的东西相当粗糙,尽是些标新立异的东西,太超前摆谱了。
起草者和立法者们,与古典物权法的起草、立法者如出一辙。为了使物权法早日顺利出台,采取的是驾轻就熟的方法,主要是从其他成文法中挑选出的法律对象与条款,凑合而成。而我提出的新点子、新概念,是非常之多,光新概念有三十个以上。他们对于这些标新立异的东西,很不放心。
物权法的主要起草者江平教授说过,物权法不可能解决许多问题。我看这部法律能管用几年就不错了。至于今后是个什么样子,怎么修改,那是以后的事情。作为起草者而言,稳定就是一切,稳定就是胜利。谁也不愿意自己辛辛苦苦弄出的东西变成为昨日黄花。物权法起草,曾经几易其手,历经五稿至七稿,当然是谁笑到最后谁笑得最美。
想想也真是的。人家学富五车举止得体的老教授、老专家和老高干提的意见都未必通过,更何况,自己是一个初出茅庐的小字辈。
而我批评物权法第五稿,不是来自于法学专业,完全是凭着灵感、逻辑和几十年的社会经验,凭着对祖国、对人民的满腔热忱,而发自肺腑的心声。
我相信,只要是金子,永远是会发光的。
尽管各界人士对于修订物权法倾注了很多心血,人们对于物权法寄予了很大期望。但是,物权法仍然存在很大的缺憾,各界反馈的意见仍然相当多。无论是出于公心或是出于私心,这些意见多数是有道理的。正因为物权法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为了大家同时也为了我们自己,我们必须一如既往地研讨物权法,戮力同心地修改物权法,一同将物权法打造成世界上最完善、最科学的物权法。不是我们这一代人要作这样的努力,我们还要带领我们的下一代人作这样的努力。
物权法的起草者们,也是作过自我批评的。在大小场合,也承认诸如“公共利益”的边界问题、业主与业委会的民事权利问题、出嫁女的权益等问题没有能及时解决,很谦虚谨慎,态度也诚恳。
物权法出台将近两年了,他的法律效力一切在检验之中。他的取材,主要取自行政法的内容,当然可以同行政法构成合力。能不能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那样实用,就不得而知。
为什么说已经出台的物权法一定要修改?
第一,从物权法的条款数量上说,总共才有247条,肯定是远远不够的。
德国物权法是19世纪制订出台的,共有451条,这还不包括在总则、债务关系法、亲属法、继承法中的物权法条款在内。如果将其他的统计在内,达841条以上,占整部民法典现存条款2446条的34.38%。
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初出台的,没有单列物权法,仅第二卷中的物权法条款有659条,加上散布在其他篇章的物权法,总量超过900条以上,占现存整部民法典条款数的39.42%。
日本民法典物权法编中共有245条,与我国的物权法基本相当。但日本民法典从1898年至1994年增加进14部单行法,先后增加886条,竟有849条涉及物权法。累计起来,涉及的权法数量高达1049条,约占民法典总条款2032条的51.62%。
很显然,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重中之重。条款多,意味着内容饱满;条款少,意味着内容干瘪。人家毕竟是一二百年前的古典物权法,是几乎纯私法的物权法。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物权种类层出不穷,即使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应该是这点条款。
第二,物权法应当是独立作业的系统性的法律,不应当是个“半边法”。
大量的国家财产权、集体财产权,是分布在行政法之中的。在物权法不够用的情形下,又要转身行政法,大量的民诉案件莫名其妙地转向行诉案。如果一遇到民告官的案件,老百姓可能就惨了。
行诉法与民诉法的法律程序是不一样的。在民诉法案件中,民事当事人彼此之间是平等的地位的,法官依据民诉法办案比较简单,比较容易公平审判。行诉法案件就不同了。法官所能做到的判决,或是判决撤销行政当事人的原决定,或是维持行政当事人的原决定,仅此而已。
譬如说,地方政府侵犯村民转让土地的案件,如果物权法条款中有相应规定,那么就相对好办一些;如果物权法中没有相应规定,必须通过行诉法的程序进行,农民的利益就不容易得到切实保障。物权法中什么是公共利益不清楚,转让土地时,农民应该得多少补偿也不清楚,吃亏的往往是弱势者农民。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说物权法是半边法,不光是条款数少了一半,而且内容上差一大半。国家、集体的财产所有权,不是那么几条就能说清楚的。物权法中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为什么集体不能自主买卖土地?为什么土地被政府卖了以后,农村集体得那么几个钱?
广州日报2008年10月12日A1版披露,关于土地价值的流出,据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调查,由于土地长期计划征用,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收益分配中,政府得60%至70%,村级集体得5%至30%,农民只得5%至10%。据国土资源部的调查,近年来非法批地的案件中,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占80%。农民与政府的土地纠纷,本来是个物权纠纷,弄成了行政权益纠纷,多少农民能够打赢民告官的官司呢?
出台物权法,应当遵循一个“宁缺勿滥”的原则。如果物权法留下的空档和争议太多,真是不如不出。既然却是草率地出了,就必须要修正,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从出台到现在,已经修改过100多次,平均3-4年修改1次。日本修改民法典,更是整部整部的法律往上增加。可以说,修改物权法,是没有穷期的。
出台和修改物权法,更多的是需要理性,而非激情。
此为草稿本,修改进行中......
字数:5800
消息发布人:陈绪国
200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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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解密物权法
解密:对外公布自己参加物权法修改讨论的“私密”文章,包括对于已经确认的“物权法密码”进行公布。包括出版发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