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引入“廉正”概念
《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发表了王治国先生的文章《不妨引入“廉正”概念》,文章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多次使用“廉正”一词。“廉正”和“廉政”不是同一个概念。“廉政”是针对公职人员组成的机构或组织,而不是针对公职人员个体。而“廉正”是一个个体概念,是针对公职人员个体而言的。“廉正”的定义是“为官廉洁清白不贪,生活正派为人正直”,即廉洁正派。
笔者赞同王治国先生的分析,“廉政”用到个人身上不太适当。所谓廉政,狭义上是指廉洁政府,广义上是指廉洁政治。政治清明、办事程序简单高效透明、一切为了人民利益服务、官员没有腐败的机会和可能等等,都是廉洁政治即“廉政”的表现。反之政治昏暗、办事程序繁琐且暗箱操作、官员为自己利益服务不顾老百姓死活、官员们大肆贪墨渎职而没有办法制止,这样的政治就是“腐政”,“腐政”的政府没有不灭亡的。
“廉政”是对政府整体行为的要求,“廉正”则是对公职人员个体行为的要求。“廉正”除了指“为官廉洁清白不贪,生活正派为人正直”之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职人员在工作中的“公平正义”。为官者不但要廉洁清白不贪,还要坚持的就是公平正义,即公正。工作中单纯的廉洁不贪是不行的,有的官员能够独善其身保持自己的廉洁,但对周围的腐败行为视若无睹;有的官员整日无所事事、得过且过,虽然没有贪腐行为,但也没有什么政绩。这些官员的行为是廉而不正的行为,相比那些腐化堕落的官员虽然直接危害小一些,可是放任腐败行为的滋长蔓延,不敢行使职权与腐败作斗争,不能行使职权为民造福,尸位素餐,以自身的不作为而渎职,毫无正义可言,其行为造成了误国误民的后果,是需要从根本上加以治理的。
使用“廉正”概念,除了可以倡导廉洁之外,还强调了为官的公正,提倡了公平正义,也对从根本上杜绝官员的廉而不正有重要意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大胆而广泛地宣传和使用“廉正”一词,让“廉正”成为每名公职人员做官做人的自觉追求已经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