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与合作是人类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方式
社会只有按才能分工,以及参照劳动付出大小、实际贡献和按生存需要分配合作生产的社会财富才是没有剥削的。但这种完全没有剥削是不太可能的,因为准确评价生产要素的作用值和贡献大小的计量技术不是一般科技水平下能形成的,特别需要等待经济管理学和人文社科的数量化技术化的到来。
(一) 社会分工与合作生产
1. 按才分工
现代社会分工普遍采取市场招工应聘的双向选择,具有盲目性、机遇性和不准确性,因而不可能有最佳生产组合。这样也就不可能创造最多最好的社会财富。在经济管理学没有量化成技术操作的今天,在国家政权控制社会的时代,武力决定权力分配,官员主导社会分工,以致任人唯亲,权钱交易和买官卖官等成了社会分工的主要方式。在这种情节下,实行社会科举资格、竞聘岗位、契约考核、法治行为的用人程序尚是较理想的分工原则。
2.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劳动力是高于其它生产要素的特殊的生产要素。当代劳动者通过参加生产劳动领取工资、专利和咨询服务费;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基础科研者、公务员和文教事业人员的工资由政府以税收方式收缴代发。古人知识财富、天然资源、当代科学家成果、全社会合作生产产生的效益是剩余价值,属社会公产,由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确定个人代理份额。
在实现按才分工的基础上才能谈按劳分配。劳动者的劳动是启动生产和实现社会财富保值增值的关键因素,尽管这样劳动工资也只能属生产成本,而与剩余价值没有包涵与被包涵关系。单独原始体力劳动与社会合作进行科技生产的产出完全不一样,二者的一般社会差值是剩余价值。也就是说,纯粹的个人体力劳动产出是工资,而各种生产要素参与的社会分工与合作劳动的产出是包括工资与剩余价值在内的社会财富。所以劳动者只能领取工资,不能领取剩余价值。
3.按生产要素分配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是社会的公共财富,来源于全人类,来源于古今中外,来源于全社会分工合作,是纯粹的个人不能独立创造的,因而不包括工资。剩余价值虽是社会公产,但因产权清晰和保值增值的需要,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由少数个体代理。在今天,则政府代替社会委托有能力保值增值和能够履行社会义务的道德人士担纲。究竟由谁代理?回答是应由市场竞争遴选出有事业心能使社会财富保值增值的守法高人代理。代理多少按生产要素分配操作。
(二)剩余价值是人类创造的公共财富
剩余价值是由古今中外的科技文化创新者和当代的直接劳动、管理者共同创造的,在国家机器存在期应由社会委托政府理财。如果委托资本家、地主或其它法人掌握,则其中一部分应通过税收方式归公,大部分应用于安排扩大生产解决就业。因此,对生产资源掌控者追求剩余价值不应视为剥削,而应理解为社会财富保值增值的同时参与资本积累竞争者的价值体现。当个人财团、生产经营公司发展到相当规模后,就会呈现公有公司特征就是证明。
剩余价值既是人类创造的公共财富,虽分布于代理个人和受委托的政府手中,却不属于地主、资本家,更不属于皇亲贵族,不属于任何个人,由人类社会共有。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规范下将剩余价值用于扩大社会生产,解决人民就业。虽然凭借资本通过实现利润而代理其中的剩余价值,并用于扩大生产解决就业、赋税行善的行为不具剥削性质,但凭借自己掌握的财力或结合武力、财力进行多占多得所代理剩余价值之外的收益份额,以及不履行代理剩余价值的法定义务却是剥削。因此,剩余价值剥削论是有害无利的理论,是对财力剥削的误解。
(三)三力剥削论同剩余价值剥削论的主要区别
剩余价值剥削之说误将代理剩余价值当成富人凭借财力获取非人义的超出剩余价值之外的超额利润,以致革命人士打破自然发展起来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秩序,改革人士又来修复这种生产关系和秩序。这个社会实践的反复足以说明按剩余价值计算剥削多少是错误的。虽不存在剩余价值剥削事实,但存在凭借财力进行压低、克扣工资和勾结武力权力侵占他人或别的公司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多占多得的剥削。
剩余价值剥削是不存在的,但法人将剩余价值完全用于个人消费,官商非法多分多得剩余价值且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况应属财力权力剥削范围。权力剥削在封建帝制或集权国家的表现尤为突出,而财力剥削是资本经济社会的主要剥削形式。网友A在评论《论三力剥削》时说,“剩余价值剥削是针对整个以资本经济下的国家机器而言,属于宏观面的剥削;而‘三力剥削’处于微观层面的剥削;不能相提并论。……”是不是有些逻辑混乱而费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