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7日,金羊网刊发了《民营经济报》一篇《民间维权狂收巨额封口费调查》文章,其中小标题“你收我收全都收 风风火火串九州”叙述了民间维权站长和“记者”们争相大收封口费,文章还称收封口费的是被称为“民间舆论监督第一人”的“中国舆论监督网”的站长李新德和该站“特派记者”林爱国”,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捏造了中国舆论监督网李新德和林爱国“收石家庄怀特集团的封口费50万元和两个'金猪'”等虚假新闻,涉嫌诽谤、侮辱。
《民营经济报》及虚拟作者立早,发表的文章在网络上传开后,网民纷纷留言指责,支持李新德採取法律行动,有网民说:“李新德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惩罚这些新闻界败类,尊重保护正当权益,还公道于自己,严惩不良恶媒”。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是《民营经济报》的主管者,绝不能纵容《民营经济报》造假恶习。
《民营经济报》已多次发表虚假新闻,其批评报道,不经认真调查核实,严重失实、虚假,而且存在其他违反法规的不良恶习,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此次报道《民间维权狂收巨额封口费调查》一文,更严重伤害了李新德声誉,损害李新德的合法权益。对此,李新德已采取法律行动,其他诉讼将陆续在各地展开,他并准备报请公安机关对个别人采取刑事侦查,而广东省新闻出版局作为主管部门更要依法行政,有责任向全社会交待,而不能置之不理。
如今,国家在各个领域始终强调依法行政,强调法制化管理,新闻出版领域也不例外,媒体是社会是社会监督的公器,但在监督别人的时候,同时也要受到社会的监督。新闻出版局应顺应民意,尽快采取行政措施,调查事实真相,以便对《民营经济报》实施停刊整顿,清除新闻领域的害群之马,保持党的喉舌的纯洁性。
附: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具体条款及处罚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报纸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报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版位上发表。
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
第二十七条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
第四十六条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第(四)(五)(十一)项规定:“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 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
第六十四条 报纸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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