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叙述
2001年4月某日,两名罪犯冒充物业人员,以检修煤气管道为由,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抢劫,并杀死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闭路电视监控、磁卡机控制出入、24小时楼宇保安巡查等服务,且案发前很长时间,小区的磁卡机、闭路电视、可视对讲系统均损坏未能得到修理,致使两名罪犯轻易进入小区作案,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被害人家属起诉致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9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在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里,有“访客或其他相关人士凭有效证件在楼宇保安处登记,并通过可视对讲系统经业主确认后方可进入楼宇”的条款。当罪犯进入小区时,保安员未对其进行盘查、登记,且安全设施损坏,因此原告的损失结果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关联性。物业公司违反保证楼宇安全的义务,是造成原告遭受损失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16万余元。
杨晓刚律师提示
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签订合同,不负责任的夸大其词,如约定:“大厦业主凭证入内,外来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并登记后入内,否则不予放行”。而事实上很难做到所有外来人员均能出示身份证件。如果没有出示身份证件,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公司势必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也就在所难免。
业主遇到此类案件,一定要及时报案,不要把精力全部用到与物业公司的沟通上。有些案件如果未及时报案导致现场破坏,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出入行径,会对业主的将来的民事诉讼带来影响。“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