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跳楼自杀者砸死业主 物业公司成为被告


 

案情叙述

   2004年4月某日,某人从北京市某小区21层处跳楼自杀,将正好走到楼下的小区业主李某砸死。后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检验,自杀者符合高空坠落死亡特征,业主李某在跳楼者坠楼过程中被砸压躯干部,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业主李某子女将物业公司、房管所、房屋管理局一并诉至法院,索赔款项共计14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业主李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跳楼自杀行为所致,与三被告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显然无法预见并控制任何不特定人的跳楼自杀行为。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即使投入任何合理的预防成本,也不能绝对避免自杀伤人事件的发生。因三被告对该业主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晓刚律师提示

   物业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规定或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义务,以及日常对建筑物、建筑物外部的搁置物、悬挂物的维修、维护义务,并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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