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叙述
2003年9月某日,北京某小区停电,业主只得走楼道外出办事,但一直未归。后物业公司人员在该楼一层通往地下室的平台上发现了摔伤的业主。后经医院抢救,该业主仍因伤势过重而死亡。该业主亲属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死亡都有责任。开发商未按购房合同约定采用双路供电,致使业主不能乘坐电梯,而只能改走楼道。而且,该楼的设计存在问题,不仅一层公共通道狭窄,而且通往地下室的楼梯与地面通道未进行隔离防护。因此,业主亲属认为开发商应对业主的死亡承担责任。此外,该业主亲属认为业主的死亡与物业公司的行为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未事先公告停电情况,致使业主外出时在黑暗中无法辨别方向,从而跌入地下室的楼梯下部摔伤致死。后业主家属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7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必须使用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隔离墙与防火门隔开,并有明显的标志。本案的该楼楼梯设计瑕疵与业主的摔伤致死存在因果关系,开发商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楼停电后,物业公司虽然采取了部分措施,但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业主外出时,已明知停电的事实,本人亦应注意个人的人身安全,其摔伤与本人的疏忽大意有一定关系。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开发商赔偿64,800元,物业公司赔偿32,400元。
杨晓刚律师提示
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对于小区突发事件应当有处置预案,对于尚不完善的小区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向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要求增加和完善,并区分责任。物业公司树立管理、服务意识,最大限度的维持业主财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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