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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当代首创)1

 

价值中国环球资讯网 专栏作家陈绪国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辞条1:当代物权法

 

[当代物权法]

一种区别于大陆法系古典式物权法的新型单行成文物权法律,目前正处于法理论证阶段。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物权法,起源于古罗马法及日耳曼法两大成文法,是以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所有权制度。而所有权制度,又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公元前1792-公元前1750)汉穆拉比主持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尽管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出台于现代工业社会,也尽管二百年来前后修改过一、二百次,万变不离其宗,其核心概念仍然属于3000多年前的古典物权法范畴。

物权法是大陆各国民法典的核心内容,比较集中规定的是《德国民法典》。

18世纪出台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是原始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这部法典从1791年《宪法》作出制法规定,18008月开始起草,于1804年正式形成一部系统的法律文献,自始至终都受到拿破仑大帝的关注与支持。在起草法典过程中,前后召开过102次讨论草案的会议,拿破仑亲自主持或参加的达数十次。18043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若干个单行法合并在一起,定名为《法国民法典》公布施行。鉴于拿破仑在制定法典中的突出贡献,该法典于1807年和1852年两度被命名为《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渊源主要有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的王室法令和革命时期的立法。法典内容,以债权、人权为中心。人权包括国籍权、婚姻权、家庭权、继承权为。财产权以债权为中心,并分布在物权、人权之中。物权以土地所有权为中心,但规定得比较少,不够具体。

最近几年,《法国民法典》的修改尤其表现了国际政治思潮与科学技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其中有关保护人权、遗传学研究成果的运用以及产品责任方面的规定都是法典中增加的新规定。

总体上,《法国民法典》物权法部分,属于古典式的、农业社会型的物权成文民事法。

19世纪出台的《德国民法典》物权法部分,依然属于古典式、农业社会型的物权成文民事法。

《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范式法,比较集中地单列了《物权法》编。现存民法典《物权法》的条款有451条,其他的物权条款,散见于总则、债务关系法和亲属法、继承法部分,合计总数超过841条,占整部民法典现存条款2446条的34.38%

《德国物权法》条分缕析,绝大多数条款集中规定不动产即地权。以土地所有权为中心,构筑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权两个层次的物权。主要适用范围仍然是农村的地权。在保护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尽量保护佃农的土地使用权。他耕农的土地租赁权可达三十年。土地所有权、占有权、地役权、抵押权、土地债权及其土地的品种等,规定得很仔细。正是因为地权种类比较多,为许多西方国家所效仿,甚至为东方某些社会主义国家所效仿。

前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在吸收西方先进的物权制度的同时,着重改进了土地所有权和主要生产资料为公有制或国有制,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开辟了道路。

无论是西方的物权法,或者是东方的物权法,有几点是相同的,那就是:物权品种单薄;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概念模糊;物权层次模糊;司法效力欠佳;与当代文明社会的制度设计发生许多摩擦阻力,阻碍当代文明社会的和谐发展、健康发展。

所有权,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典中核心的物权,但是,古典物权法的所有权究竟是什么概念,包括几项权能等,存在很大争议。就所有权的权能而言,有一项权能的,如德国、瑞士物权法规定为处分权;有二项权能的,如法国规定为处分权、使用权,意大利规定为使用权、处分权;有三项权能的,如日本规定为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台湾地区也是这样规定的,俄罗斯规定为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三项;中国规定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本辞条中的所有权,一律采用权利人对物自主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各国陆续地迈向了工业文明社会,地权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物权的新品种层出不穷,公物权与私物权、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物质物权与精神物权等物权出现了大混杂大融合的壮观局面,确认、保护和利用物权的对象十分广泛,这就决定了当代社会很要必须构筑一整套科学、系统、完善的当代物权法。

构筑当代物权法体系,需要深入解剖古典物权法,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推陈出新。

当代物权法与古典物权法的不同之处,或者说是特色,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物权的总类,将在古典物权法基础上扩大5倍以上。

如大量增加国家法人物权篇章,增加派生性物权篇章,增加地产与房产物权篇章,增加零物权篇章,增加综合利用物物权篇章,区分土地不动产物权等。

第二,物权的结构,将在古典物权法基础上彻底地一一厘清。

古典物权法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两大类,比较笼统.当代物权法将要分为动产物权、一般不动产物权、土地物权、派生性物权、国家法人物权、零物权、综合利用物物权等七大类别。

1.动产物权

细分为动产所有权、动产用益权、动产单一使用权、动产享用权四大类别。

2.一般不动产物权

细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一般不动产用益物权、一般不动产用益权、一般不动产单一使用权、一般不动产享用权五大类别。

3.土地物权

先分为土地常用权、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三大类,然后再细分。

土地常用权,细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土地用益权、单一土地使用权、土地享用权五大类别。

土地利用权,细分为地产权、地产所有权,并进一步细分各类产业的地产权、地产所有权。

土地利用权可以结合在土地常用权上,部分地代替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等。

土地作用权,细分为城镇及工商业土地作用权、农村及农业土地作用权。

4.派生性物权

分为派生性不动产物权、派生性动产物权,然后再细分。

派生性不动产物权,细分为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派生性不动产用益物权、派生性不动产用益权、派生性不动产单一使用权、派生性不动产享用权五大类别。

派生性动产物权,细分为派生性动产所有权、派生性动产用益权、派生性动产单一使用权、派生性动产享用权四大类别。

5.国家法人物权

国家法人物权,有专属物权和非专属物权。其中,土地所有权应为每个国家专属的所有权。

社会主义国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政权、财权\物权"三合一"集团,其专属物权种类繁多,遍布全国各个地区各个主导行业之中。

国家法人物权,可分为中央国家法人物权、地方国家法人物权两大方阵,并包括中央、地方两大板块的企事业法人矩阵,构成国家法人物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法人、国家事业法人是托管法人,真正的法人,是幕后的中央或地方政府。

国家法人涵盖一切物权领域,甚至牵连至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在联合国注册的,受联合国宪章和法律保护的特权主体。解决国家与国家或国家内部的主体纷争,既是政治纷争,也是物权纷争。

6.零物权

零物权,是对于某一类人不确认、不保护和不允许利用的物权。也是相对于古典物权法仅仅以确认、保护和利用物权的方式进行弥补,刷新物权对象,以利于简化审判程序,扩大物权法的效力范围。

零物权,可分为广义的零物权和狭义的零物权两大类型。

7.综合利用物物权

综合利用物物权,一是包括各国领土中及世界公海、公地、公空中已知或未知的新资源、新能源的新物权,二是包括及其他生产、生活中可变废物为宝物的一切物质的物权。三是其他可以充分利用的新型自然物,如风能、水能、光能、潮汐能、太阳能、频谱能、光谱能、太空微重力能将会产生新型物权。

由第一类综合利用物物权得知,这类物权具有延伸性,可以由一地一区延伸至另一地一区,甚至于可以延伸至其他国家和地区。

由第二类综合利用物物权得知,许多工业废物、生活废物利用起来,不仅可以保护环境,而且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不加以利用就会有害甚至有罪。

由第三类综合利用物物权得知,人类社会选择新型洁净能源具有极大的发展前景,人类将强制性地推广此类新技术,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常规,打破旧物权的秩序,建立新的物权新秩序。

 

当代物权法的新设计思路,使人们将小范围的物扩大至大范围的物,使物权种类得以大量补充,从而推动世界范围的物权和物权法历史跨越式性变革。

 

 

主要参考资料:

1.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0月第一版,20027月北京第3次印刷。

2.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出版社19998月第1版。

3.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67月第4版。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物权法(草案)参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3月第一版。

 

写作日期:20068月,20088月修改

首次投稿发表日期:2008115

首次发表媒体:价值中国-环球资讯-社交圈

 

字数:3600

 

[声明]本文为新型物权法整体设计方案的一部分,仅供法理探索使用,学习\运用物权法时,以现行的物权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