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言论的似是而非和混淆视听


 “农地流转”言论的似是而非和混淆视听 

2008109日到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重点关注和讨论了新形势下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在对《决定》的解读中,电视、网络和纸质媒体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记者和观察员,专家学者和闲人,对“农地流转”给予了太多的关注,其中泛起了一系列似是而非的言论。

“赋予农民土地流转权,促进农业土地制度改革和完善。”

“加速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

“落实土地流转权,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掀起第三次农村土地改革。”

……

 

这些言论,表面上绝对正确。仔细分析,不过是泛泛而谈;认真推敲,可以发现其中包括的不过是似是些而非的东西。

按照某些人的说法,似乎十七届三中全会是第一次赋予和承认农民的土地流转权,而且促进农地流转是《决定》的核心内容。其实,从1984年以来的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中,就已确定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权,而且,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农地早就已经在流转。——农地流转不论在理论上、政策上还是实践中,都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

近些年制度经济学的兴起,给理论界提供了一个分析和解决农村经济问题的有效工具。在不少理论家的思维中,鉴于我们国家制度转轨的现实,很多经济问题都可以在制度层面上进行解释,于是,一切农村经济问题也就想当然地以为可以通过制度变迁而一蹴而就地解决。“制度是个框,一切问题都可以往里装。”在这样一种简单化的思维中,制度问题进一步被简化为产权问题。“三农问题”的症结被归结为土地产权,而解决“三农问题”的法宝也被押在土地产权改革上。理论家们总是习惯于赋予自己民族大义和历史责任,比如,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言论“赋予”农民土地流转权,通过自己的研究,找到一条将农民从土地约束中解放出来的康庄大道。但事实上,困于书斋而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所谓专家及隐于网络只会大发宏论而对理论和现实都极端无知的闲人对农村问题从来没有现实的观察从而没有切身的体会,他们能为农村发展出什么样的点子呢?促进农村经济深远变革和长期发展的那些制度创新,从乡镇企业到联产承包责任制,都是农民基于现实的发明创造,与擅长于“忧国忧民”的专家学者无光,更与那些习惯于隔靴搔痒的闲人无关。相反,专家或者学者们倒是为农村经济发展出过一些馊点子,而且这些馊点子在捕获了了政策决定者之后,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个例子就是乡镇企业制度的消亡。

我国乡镇企业兴起于上个世纪70年代,当时,一些农机修理厂之类的社办企业,在服务农业生产活动的基础上,在计划体制的边沿从事一些技术简单而适应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产品的生产。乡镇企业一般来讲技术简单,适应农民的文化和知识水平,其产品价格便宜,适应农民的购买力,于是虽然处境艰难,还是得到了很快发展,并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重要贡献。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随着农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农村潜在过剩人口不断显性化,低有机构成的乡镇企业又成为吸纳农村过剩劳动力的重要渠道。乡镇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最终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只重要的力量,到了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乡镇企业完成的产值,贡献的税收及提供的就业机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都占到了40%左右的份额。乡镇企业的发展对解决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贡献,使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没有出现拉美国家那样的“城市病”。基于此,世界银行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为一个奇迹,而乡镇企业的发展则是奇迹中的奇迹。但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制度经济学被引入中国并在中国传播——需要指出的是,同抽象掉经济活动的社会及制度背景而单纯研究既定制度背景下的经济行为的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相比,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处于深刻的制度变迁过程的经济而言,新制度经济学具有重要而独特的解释力,这也是制度经济学在我国一经引入就迅速成长的重要原因。但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某些命题也存在问题,存在对中国现实的解释力问题。比如,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的重要性,强调产权尤其是私有产权的重要性,而忽视甚至拒绝承认其他产权形式的必要性,这可能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路。斯蒂格利茨就指出,中国乡镇企业的成功不在于产权改革的成功,而在于竞争性的市场体系的成功,由此,他奉劝中国不要过于信赖“产权神话”。但是,对制度经济学顶礼膜拜的中国理论界已经成为“产权神话”的俘虏,在他们看来,乡镇企业的产权由于其公有性质注定是不清楚的。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观念里,只有清晰的产权才能带来效率,在产权模糊的背景下,外部性不可避免,效率的下降必然发生。就算目前乡镇企业仍然保持着生机和活力,但终有一天不清晰的产权会成为一个定时炸弹,毁灭乡镇企业并损害整个国民经济。理论界从来没有显示出这样远见卓识!在这样的理论的影响下,各地政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在2001年出台了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政策,于是,曾经促进国民经济长期发展并已经承担起社会经济活动半壁江山的乡镇企业在顷刻间消失了。

进过股份制改革,乡镇企业消失了,其产权清晰了,技术进步了,效率提高了。但是,技术进步意味着有机构成的提高,意味着资本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的降低。按照发展经济学家舒马赫的说法,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企业的职能不仅是赚钱,还要促进人民福利的改进。因此他主张采用一种“小的是美好的”具有人性的“中间技术”。在乡镇企业格局下,企业作为社区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承担着改进社区村民福利的任务,吸纳农业过剩劳动力是其一项重要职能。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乡镇企业,成为一个单纯的营利组织,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及提高社区福利的社会职能只能让位于对成本核算和利润追求。

乡镇企业有机构成的提高或者将农村过剩劳动力推向城市,或者再推向农业生产领域,农村过剩劳动力的出路又成为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对于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劳动力的丰裕,在缺乏有效的非农就业渠道的背景下,农民对土地的密集劳动力投入虽然可以增加总收益,但由于边际生产力的递减,其平均收益是减少的。我们将低于单位时间非农平均收入(这相当于务农的机会成本)之后投入的劳动力定义为过剩劳动力。农民在边际收益低于非农平均收益之后投入的劳动力越多,则其平均收益越低。于是,增加农民收入意味着需要提高农民单位时间或者单位劳动力的收益水平,需要在务农边际收益低于非农平均收益之后减少劳动力投入。由于传统农业技术进步速度比较缓慢,在其他产业技术进步加速及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农村的过剩劳动力也就越来越多。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转移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及生活改善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一个方面,农业过剩劳动力的转移,可以提高农民的平均收益;另一方面,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转移,人地比率的降低,可以为农业技术进步提供动力。而且,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由于其所要求的工资水平较低,也会成为城市企业加速积累的重要源泉。

 

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沉渣泛起的“农地流转论”中有一个和农村过剩劳动力转移有关的说法。——农村过剩劳动力转移面临的制度障碍是农民的土地不能流转,因此加速劳动力转移的前提是赋予农民土地流转权。——这种说法首先是似是而非,其次可能包括瞒天过海的阴谋。

首先,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本身就包括着流转权,这是以前的法规就已经确定了的,而且,前已述及,事实上,农民的土地也一直都在流转。笔者入村调查发现,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并不存在政策上的限制。其次,说农村过剩劳动力流转的障碍是农民缺乏土地流转权,就有些混淆视听了。姑且不说“加速”提法的不切实际纸上谈兵——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按照刘易斯和托达罗的说法受到农村技术进步的推力和城市工资水平提高的拉力的作用,而这两种力量的增长都是渐进的——就现实的情况而言,确实存在农村过剩劳动力转移不充分的问题,但问题的根源与土地流转权基本上风马牛不相及。由于非农就业收益的提高及农业收益的相对降低,农村过剩劳动力不断产生并有着转移进非农产业的越来越强烈的冲动,但是,这种转移的顺利实现是有条件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在于农村过剩劳动力的人力资本对城市工作的不适应性。农民工所具备的往往是简单的体力,而城市环境下要求就业者具备一定的技能和知识。这种不适应的结果,或者是农村过剩劳动力即使进入城市也很难找到工作,或者是即使找到工作也必须接受被严重压低的工资。当然,还有其他更多的制约因素,比如城市没有为农民进城打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等等。

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被扭曲,其中就可能隐藏着言说者不可告人的阴谋。就像当年的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一样。为提高效率而清晰化产权的背后原因不过是公有产权的私有化,其结果不过是在冠冕堂皇的效率名义下对劳动者肆无忌惮的剥夺。乡镇企业私有化的结局不仅是公有产权划归私有,而且是企业职能的扭曲,劳动者被剥夺的不仅是辛苦积累的集体财产,还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就业机会。农民本来就有土地流转权,言说者之所以强调“赋予农民土地流转权”,其实是在有意混淆所有权和经营权,其目的在于借流转权之名而行所有权之实,名义上说的是落实流转权,其实质是要求土地所有权。笔者并不认为所有的农地私有化主张都是阴谋,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也许有着美好的愿望,他们也许真诚希望土地私有化的结果是农民土地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以及土地资源更有效的配置。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想图景,农民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也有着成本收益分析的全面能力,一旦赋予其土地所有权,自然会在土地的各种用途之间包括出售出租或者自耕等选择中进行权衡。但是,就中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还占总人口绝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土地对农民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更是一种生存保障。土地的私有化,其结果必然是兼并和集中,必然是随着有机构成的提高大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失去基本的生存保障。大部分人口失去生存保障,这对一个大国的发展和稳定是及其危险的。因此,部分自由主义者的美好愿望不过是一个乌托邦。

至于那些以“土地流转权”的名义谋求农地私有化的主张,却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阴谋。这样一些“理论家”主张,一旦农民取得实质上的土地所有权,就有依据市场自主配置资源的权利,其土地权利的经济意义就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其结果一方面是农民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是土地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但是,市场从来就不是充分竞争的,土地市场更是一个典型的弱肉强食的市场,在这样一个市场上,一切交易行为都受制于大资本,单个农民以自己单薄的力量进入,其结局只能是最后一点生存依赖也被剥夺干净。重庆实施城乡一体化建设综合实验以来,就有大量外地资本蜂拥而至,意图在政策放宽之后进入农村土地市场。可以想见,金融资本或者权贵资本在完成对城市国有资产的瓜分之后,已迫不及待将黑手伸向农村。所以,如果实行农地私有化,农民将最终丧失土地,成为一无所有的贫民。由此可以判断,所谓“赋予农民土地流转权”的鼓噪,不过是为权贵资本的利益摇旗,为权贵资本剥夺农民的生存之本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