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因不满上海警方对其租用自行车的处置,杀死六名警察,被上海市法院判处死刑。由于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审核权,目前,杨佳的死刑判决正在最高法院等待审核。
本来笔者觉得杨佳的死刑判决没有量刑不当之嫌。但是自从 2008年11月5日,广东珠海骆某某因所购假牌照摩托车被交警扣留到交通大队询问如何处罚,被交警告知罚款1000元记12分后不满,遂驾驶卡车驶入城东中学疯狂碾压学生和家长,致使20余人死伤,其中有多名学生的案件发生后,笔者将杨佳和骆某某做了一个比较。两者都属于对警方的处置不满,都采用极端手段泄愤,但是请注意,杨佳将袭击的对象锁定为成年人,而骆某某将袭击的对象锁定为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受特殊保护的群体,否则不可能专门为其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泄愤袭击目标选定为未成年人,实属十恶不赦。法院在其他刑事案件量刑时,对于受害者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有明显区别的,即加害未成年人属于重罪。
世界上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近年来,我国法律界也有废除死刑的探讨。笔者以为,我国废除死刑,是迟早的事。我们是否可以由保留死刑渐进到废除死刑。具体做法是,杀害未成年人和受贿的,保留死刑。杀害成年人,判处死缓。
随着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就业形势将进入严峻阶段,我们有理由相信,各种社会矛盾将会以更高的频率发生。倘若不满者将袭击对象像骆某某那样锁定为未成年人,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我们有必要从量刑上显示我们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保护。
由此,笔者吁请最高法院在审核杨佳的死刑时,发回改判死缓,以此彰显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即便法律在量刑上一时无法区别受害者的年龄段,也应该在执行死刑的方式上有所区别:杀害未成年人的死刑犯采用枪毙方式执行,杀害成年人的死刑犯使用注射方式执行。
说一千道一万,做为成年人,我们如果没有能力阻止那些失去生活信心、报复社会的人将袭击目标锁定未成年人,我们就不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