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师,提出了3条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被告罪行应是“过失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制造销售伪劣或有毒食品罪”,同时检方提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证据不足。
1、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俊杰、薛建忠、张彦军、肖玉等4人,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高俊杰的代理律师认为,法院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充其量只是“过失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面在文字上加了“过失使用 ”4个字,但就是这4个字会在判决结果上产生很大差别。这位代理律师加过失使用”4个字的理由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是放火、投毒等,可以立即 产生严重后果,并危害到公共安全的罪行。
3、嫌疑人薛建忠的代理律师认为,嫌疑人不应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制造销售伪劣或有毒食品
4、另外一个代理律师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证据不足。他的一个重要证据是,今年中国有6名儿童因吃了三鹿奶粉而死亡。其中有3名因为肾衰竭而死亡的儿童,但是医疗机构
5、对以上3点反驳意见。公诉人都给予了反驳。公诉人认为:第一、制造和贩卖三聚氰胺(“蛋白粉”)具有特殊性,同时危害性要比放火、投毒危害性更大。放火、 投毒等案件一旦发生,一般情况下可以能得到及时制止。而三聚氰胺(“蛋白粉”)的危害是公众大多都不知道,造成了大面积危害,所以应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而不是“过失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