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人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规定如下:
(1)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层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3)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5.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规定如下:
(1)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层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3)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