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汇缴资料(17)


  6.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必须在每一纳税年度的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附报以下资料: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5)上一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现改按国税发[2004]第08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