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必须在每一纳税年度的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附报以下资料: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5)上一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现改按国税发[2004]第082号执行)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必须在每一纳税年度的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附报以下资料: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5)上一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现改按国税发[2004]第08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