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计报告工作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档案、资料管理,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附后),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2)统计分析报告要简洁明了,对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
3)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机关。
4)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亏损确认和税前弥补的审核事项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摘自国税发[1997]189号)
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摘自国税发[2004]82号)
五、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这里所说的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并形成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上述两项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允许以提取折旧和作为递延资产摊销的方式逐步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
2、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犯国家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另外,还包括除上述所说的违法经营罚款以外的各项罚款,包括卫生检查不合格罚款、违犯计划生育罚款、绿化不合格罚款、排污超标罚款、交通违章超标罚款等等,都不允许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不允许扣除。因为对纳税人来说虽然遭受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得到了补偿,纳税人实际上并未受到损失,所以不应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档案、资料管理,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附后),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2)统计分析报告要简洁明了,对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
3)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机关。
4)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亏损确认和税前弥补的审核事项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摘自国税发[1997]189号)
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摘自国税发[2004]82号)
五、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这里所说的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并形成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上述两项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允许以提取折旧和作为递延资产摊销的方式逐步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
2、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犯国家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另外,还包括除上述所说的违法经营罚款以外的各项罚款,包括卫生检查不合格罚款、违犯计划生育罚款、绿化不合格罚款、排污超标罚款、交通违章超标罚款等等,都不允许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不允许扣除。因为对纳税人来说虽然遭受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得到了补偿,纳税人实际上并未受到损失,所以不应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