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的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以及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七)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扣除。在实际工作中,赞助支出的概念比较难确定。从字面上理解,赞助支出是纳税人自愿的支出,但在实际中有许多支出不是出于纳税人的自愿,而是政府或部门的摊派。赞助的概念不易界定,因此,税法规定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外,其他赞助支出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人向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广告业的部门赞助的广告性支出作为生产、经营的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例如,私营企业业主为自己家庭购买一台电冰箱,这一支出与其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九)职工宿舍修理费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摘自国税函[1996]673号)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摘自国税发[2001]39号)
(十)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京国税[1997]010号)
上述(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摘自国税发[1997]191号)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的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以及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七)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扣除。在实际工作中,赞助支出的概念比较难确定。从字面上理解,赞助支出是纳税人自愿的支出,但在实际中有许多支出不是出于纳税人的自愿,而是政府或部门的摊派。赞助的概念不易界定,因此,税法规定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外,其他赞助支出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人向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广告业的部门赞助的广告性支出作为生产、经营的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例如,私营企业业主为自己家庭购买一台电冰箱,这一支出与其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九)职工宿舍修理费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摘自国税函[1996]673号)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摘自国税发[2001]39号)
(十)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京国税[1997]010号)
上述(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摘自国税发[1997]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