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如何办理税务》(83)


  第二节增值税常见违法行为

  一、销项税额

  1.销售原材料、在产品、产品、包装物等情况时,没有按照销售价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预制产品转入建筑工程使用情况时,没有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3、销售委托加工材料情况时,没有按照销售价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4、销售下脚料情况时,没有按照销售价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5、销售销售自制半成品情况时,没有按照销售价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6、代购货物并为委托方垫付资金情况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7、代购货物,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受托单位情况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8、应税劳务收入时,没有按照销售价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9、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情况时,没有按照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10、销售代销货物时,没有按照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11、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情况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12、将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情况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13、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情况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14、将自产产品、外购货物、委托加工产品用于投资情况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15、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情况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16、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情况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17、自产产品、外购货物、委托加工产品无偿赠送他人情况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18、自产产品、外购货物分配给股东情况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19、委托加工产品分配给股东情况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0、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情况时(跨区县),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1、以在产品抵付加工费情况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2、以物易物情况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3、以产品抵付加工费情况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4、以货物抵付货款情况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5、包装物逾期押金没有并入销售额提取增值税销项税。

  26、随产品销售收取运费时,没有按照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7.随货物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没有按照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8、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没有按照规定将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9、采用还本支出方式销售产品时,没有按照规定将全部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的还本支出未冲减销售收入。

  30、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时,没有按照新产品的市场公允价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的购置旧货支出未冲减销售收入。

  31、低价销售产品没有按照当月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32、存在兼营非应税劳务情况时,没有按照规定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准确的,没有将全部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33、存在兼营免税项目情况时,没有按照规定将免税项目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销售额没有按照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34、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时,已取得货款或索取销售额凭据,没有在当期计算交纳增值税。

  35、以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委托他人代销等方式销售货物,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确认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36、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没有按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37、收到平销返利情况时,没有并入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为对方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