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22)


  公益、救济性捐赠

  (一)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的解释

  1.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前款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办、局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地方省级政府和省级政府授权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行业协会、行业学会、行业公会等省部级行会组织、经济组织。

  3.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摘自财税[2001]9号)

  (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的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二款(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现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摘自国税发(1994)229号)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Ⅹ3%(金融企业按1.5%计算)

  (摘自国税发[1998]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