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31)


  由以上可见,内、外企所得税关于交际应酬费(内企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叫“业务招待费”)规定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服务性行业”:很明显,外企所得税的规定比内企所得税的规定,宽得多。

  九是广告费列支,内、外企所得税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只有很好地掌握这些不同,才能既正确地执行了税法,又保护了自身利益。

  内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发[2004]82号文已取消该审批事项,“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