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台铭在中国大陆的企业,随着新“所得税法”的实施,不断进行股权变更。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为了“合法避税”。企业存续期间,只要遵照法律规定、照章纳税、足额纳税,就算是完成了法律义务。本人认为,假如在法律没有禁止、或者没有明确条文管辖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利用自身条件,合法避税。因为,合法避税所得净收入,按照经济学原理,又会转入再生产环节;也有利于企业在其年内均衡纳税、确保资金的流动性。
因此,相比台湾、香港、外资企业,国内企业在这方面做得远远不够,没有把手中的资源充分利用;仅仅只是靠加大一些成本、虚拟一些费用,开展所谓的“合理避税”,其实是“偷逃税金”。
当然,国家在法律条款制定上面也应逐步考虑各种体制并存,尤其考虑到高税率产品、行业、体制、地区的资本、资源,向低税率产品、行业、体制、地区的自然流动,对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国民经济资源整合的驱动作用。
企业合法避税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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