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61)


  3、土地出让价款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摊销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4、计算机硬件所附软件的管理及摊销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期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企业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的软件按无形资产管理,其开发软件失败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当期损益。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5、无形资产摊销起始日期问题

  无形资产价值的摊销,应从开始使用之日(入账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受益期限),将其价值平均摊销,并允许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四、递延资产

  (一)递延资产的概念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摘自《细则》)

  (二)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摊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其所有权没有转移,不属于企业的财产,因而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理。企业在租入的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装、翻修等各种改良工程,属于企业的投资,目的在于增加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其使用寿命。因此,不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而应作为递延资产,在租赁有效期限内或剩余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在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项期限为3年的固定资产,并在租入时进行了改装。按合同规定,其发生的6万元改装支出由承租方负担,则该企业的60,000元改装支出应做递延资产,在租赁期内分月平均摊销在税前扣除,每月的摊销额为:

  60,000÷(3×12)=1,666.67元,如果这项改装支出是在租入1年半之后发生的,则月摊销额为60,000÷(12+6)=3,33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