悼小偷与乞丐:不该失去的生命


——人性的光辉何以在这里黯然失色?

今天,在同一张报纸上,看到两则新闻,——在我看来,是两个鲜活的、都和人性、和我们心灵深处的良知拷问有关的反面案例。
这两个事件让所有善良的人心怀沉重。

消息1:小偷跳水逃跑时溺亡 百人旁观其浮沉10分钟无人施救,直至小偷沉水溺亡。
几天前,一名23岁的青年男子到超市调包香烟时被超市检票员识破。随后,超市检票员当即就喊“抓小偷”,紧随其后追赶,两人跑了100米左右,到了大樟溪堤岸边。青年见无路可逃,情急之下将手中的香烟往岸边一扔,纵身翻过路旁一米多高的防洪堤,跳到下方的菜地后往溪边跑。最后,青年在追赶中慌不择路,跳进了一条河中。青年跳进水里浮沉10余分钟,曾一度大声呼救,当时岸上有上百名群众围观,可整个过程中却无人伸出援手施救,最后眼睁睁看着青年沉入溪中溺亡。据说,青年落水后,围观的群众中有人打了报警电话,但却没有一个人下水去救人。
无独有偶的是,类似事件在2007年6月份已经发生过。浙江三市民曾因小偷溺水见死不救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在此案中,小偷周某是想逃避围殴,才发生溺水。韩某等3人理应先全力救援落水者,结果3人没有去救助,周某死了,这就构成了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从法律上讲,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虽然没有主动实施犯罪的故意行为,但其从主观意愿上却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
而对于这起案件,结果目前还不明了。据说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消息2:陕西省宁陕县一民政干部为迎接上级检查,雇人将一名重病乞丐拉到邻县柞水县遗弃。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原广货街镇民政干部谌太林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7年6月29日,陕西省宁陕县广货街镇民政干部谌太林得知在广货街镇政府附近有一流浪乞讨者。发现这名流浪乞讨者身体极度虚弱、且已不能行动后,谌太林不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积极救助,而是考虑到马上就有上级来进行卫生检查,因此安排出租车司机姜某和补轮胎个体户郭某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往邻县柞水县地界秦岭深山中丢弃。由于流浪乞讨者未能及时得到救助,于次日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谌太林身为镇政府民政干部,负有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职责,但其在处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过程中,不是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反而雇人将流浪乞讨人遗弃,致使这名流浪乞讨人员未得到及时救助死亡。谌太林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一审后,谌太林提出上诉。,商洛市中院则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这两个死亡事件,与其说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不如说是人性与道德沦丧的反面教材。无论是对于第一个事件中的围观群众,还是对于对于第二个事件中本应尽职的谌太林,即使会得到法律意义上的惩罚,但又何尝不同时在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而且,更进一步地说,它们的共同点都在于,导致死亡的真正凶手并不是人,而是人的冷漠——这个无情的杀手,直接射杀了两个本不应失去的生命。无论是对于或许在社会地位上“无足轻重”的乞丐,还是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小偷”来说,作为芸芸众生中的一个鲜活的生命,他们依然具有生存的权利。而冷漠却让他们的生命在这个偌大的世界上无处安身。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小偷”的行为自然有法律的规制,然而“小偷”的生命权却依然值得尊重,而不应该在我们的漠视,幸灾乐祸,甚至在“恶有恶报”的原始报复中残酷目睹他人生命的消失。

显然,在今天举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集结号”中,跳河青年的呼救声是那么地刺耳,刺痛我们麻木的神经;而饥寒交迫的乞丐的呻吟声,却成为深山中的一种哀鸣,和山中禽鸟一样自生自灭。

《三字经》的第一段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人何以为人?必定有这样一种本质属性,它将人与动物从根本上区别开来,可以将这种本质属性称之为“人性”。
而从一定意义上说,所谓可以被我们称之为“人性的光辉”的,正是真诚、善良而美好的心,是自然流露的人与人之间的真挚情感,更是对生命的原始渴望与彼此尊重,这些就是人性的光辉,是人内心深处可以照亮一切的最璀璨的光芒。在这两起案件中,显然是冷漠无情遮盖了人性中善良的光芒。

——但愿在今后的中国大地上,不再有人会再次导演同样的悲剧给自己的同胞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