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法讲稿(15)


  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的列支标准计算准予列支的交际应酬费,对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得计提交际应酬费。(国税函发[1995]094号)

  关于企业按销售收入和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的行业划分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外[1986]331号)规定,根据《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九款,《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交际应酬费的列支应按企业的销售收入、销货净额、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为便于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现将按销售收入和业务收入计算的行业明确如下:①按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②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③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4)汇兑损益:

  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细则23条)

  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一般应当合理地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但如企业用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本金或借款投资本息所发生的汇兑损失,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宜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另外对于企业收到的外汇资本,按收款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与按合同约定的汇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之间的汇兑收益,暂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单独记账,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5)工资和福利费: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国税发[2003]127号文已取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