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界限的粗略确定


公私界限的粗略确定

生发律提出了公私统一性,指出了公私的区分界限及其相互转换性。在这里主要是谈谈社会经济公体与私体的划分,即如何确定它们的临界值。现在很多经济研究成果老是将社会组织(政府)同经济体严格区分开来;老是以国家控股多少来判定一经济体姓公姓私;老是将财产所有权同财产的营运即使用权混为一谈。实际上,公私性质与公营私营以及在经济体中所占公司股份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既不能根据营运方式也不能依据股份多少来确定社会实体的公私性质,更不能把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混淆。

层次结构论说明,人类社会是高、低级载体综合体系,因而是公私混合体。这就是说,完全的公有不对而完全的私有也不对。相应地,搞经济工作一味地追求大公完全计划不对,反之一味地主张私有完全自由市场化也不对。那究竟怎样才是对的呢?首先,在观念上我们要明白,对保障全社会共同安全生存必不可少的社会组织、实行公有不影响齐出力的社会组织二者具公有性质。如自古至今不要武装就不能保证民族与国家的安全、稳定,所以在全球化政治、经济等一体化到来之前,在国与国的疆界未消失之前,一个国家或地区不能没有国防军,而国防军的供养责任和指挥权应集中在国家,否则就会发生军阀混战,国无宁日何来安保?又如,医疗保障、养老保险、基础教育等主体应由社会或政府支持而不能完全产业化私有化,因为没有人会因不必花钱而想要生病的,只有因经济困难而不去上学的,而且生老病死生命运动规律也同花钱与否无关。也就是说,看病、上学、维权官司等完全具社会性,是与基本人权相关的公有,实行公有制不会影响齐出力。作为配套,学校、医院等应实行公有私营和私立私营双轨制。其次,要适当分开财富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据阴流子规律抓好‘流和用’,在公有财产的营运中尽量引入市场竞争,即将使用权放开放活。第三,不影响或经采取措施才不影响全社会共同安全生存的社会组织、与齐出力相关的社会组织等具私有性质。如粮食在我国80年代前关系到国计民生而不可放开,现在是生物农业科技种田时代,衣食因供过于求,在国家作一定战略储备下可以放开由市场调节。私有性质组织显然必须推向市场,通过竞争调控。第四,既具公有性质又具私有性质的社会组织由其公、私性质的比例值情况确定,同时其营运应尽量引入市场竞争。简言之,把握公私界限应坚持三条:一是生存公有优先原则,即优先考虑生存问题;二是可公可私的社会组织,由其社会效应决定所有制,但同时实行私有优先原则;三是尽力使公有契约私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