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为创业投资上保险


  激发民间资本组建创业投资机构。

  一、成立创业投资保险机构

  二、制订项目回收制度

  三、制订无形资产、创业信用评估办法

  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分散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人承担的风险

  1.创业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

  为了防止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公司、创业企业由于承担过大的风险,造成严重亏损,甚至破产倒闭而对国家金融秩序、经济发展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害,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创业投资保险制度,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主要做法是,设立创业投资者保护协会,要求所有注册的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公司都必须成为该协会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一定比例交纳会费,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公司、创业企业财务困难或破产时的债务清偿。创业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设立专门的、非盈利性的创业投资保险机构。

  第二,建立专门的、由创业投资保险机构管理的创业投资保险基金。监管部分要求登记注册的所有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公司和接受创业投资的创业企业都必须向该保险基金缴纳一定金额的款项(保险费),用于遇到财务困难或破产时的资金补偿。

  第三,设立创业投资报告制度。即要求各创业投资经营机构必须向创业投资保险机构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随时准备接受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和评估。

  第四,允许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财政部或中央银行融资,以应付创业投资经营机构大面积亏损,或者严重倒闭事件发生,或者严重侵害创业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发生时,保险基金不足的困难。

  第五,创业投资保险制度一般规定,如果某创业投资经营机构破产殃及到该机构的投资者时,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应当对该投资者给予补偿。同时还规定对每一投资者的最高清偿限额,以免保险机构的无限清偿责任,同时促使投资者主动分散风险,降低创业投资经营机构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

  2.创业投资保险机构的职责

  创业投资保险机构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积极监督各创业投资经营机构的风险状况与经营状况,对创业投资协会和各创业投资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评估,以便及时地发现问题。倘若发现某家创业投资经营机构承担的风险已经过高,则应对其发出警告,并密切监视其在此后一段时间的经营状况,直到该创业投资经营机构的业务经营重新走上正轨为止。

  第二,妥善地管理创业投资保险基金。一般来讲,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以考虑采用以下两种基金资金的运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国有大银行:二是可将部分资金投资于风险程度低、流动性强的国家债券。绝不允许基金用于股票、公司债券、房地产或者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也就是说,该基金的管理应当以安全性与流动性为首要目标,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高风险、低流动性的投资。而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成为基金的一部分,不应被任何机构与个人挪用或侵吞。

  第三,对创业投资经营机构之间的兼并进行监督,以防止在兼并过程中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危害创业投资市场稳定发展的行为。

  第四,在创业投资经营机构发生严重亏损,并有可能造成财务危机时,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经过调查评估后确认创业投资经营机构的困难仅仅是暂时的,而不是毁灭性的,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以帮助该创业投资经营机构重新组织经营管理,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改善经营状况,否则将宣布其破产。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考虑给创业投资经营机构融资,以帮助其摆脱经营困难。而如果确认创业投资经营机构已经难以摆脱经营困难,无法向投资者承担其经济责任时,创业投资保险机构可通过法院宣布其破产,与此同时,负责该创业投资经营机构的债务清偿,并负责处理破产后的有关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