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依法有效行使监督权


作者:李鸣 

    法院是代表国家进行审判,是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已起诉的案件,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核实案件所有证据事实,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由于我国法官队伍中一部分法官素质低下,经常出现枉法判决,给被害人及家属带来了极大伤害。因此,检察机关应实施全程监督。

    宪法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行使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法院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法律监督来维护法律公平、公正。

    检察机关对整个国家的法律活动享有广泛的监督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维护社会安定,通过监督刑事诉讼中各环节的具体实施,充分保障被害人及家属的合法权利。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负有特殊的责任:一方面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实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另一方面对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行使审判监督权。

    刑事审判监督包括对法院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几个方面的违法行为:

    1、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2、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3、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4、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5、法庭审理中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6、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

    7、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刑事审判监督主要体现在保障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活动,维护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促进审判人员严格执法,维护社会法制权威,防止法院的不公正审判。

  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过程中纠正违法的方法很多,其中最主要的也是最有效力的手段就是抗诉。

    刑事抗诉是指检察院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要求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抗诉的范围包括: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罪且证据充分被错判为无罪、量刑不当、认定罪名不正确、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错误、案件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

    刑事抗诉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即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再审程序的抗诉。其中上诉程序的抗诉是检察院对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对案件重新审理,也称为第二审程序抗诉。例如发生在黑龙江省12.3团伙抢劫杀人案,检察机关理应依法提出抗诉。

    2003年12月3日20时左右,黑龙江省海伦市同心乡发生一起团伙持刀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几名歹徒抢劫后将司机冯伟杀害,死者身中19刀,多处刀伤达身体要害,惨不忍睹。此案案发前七日,在同一辖区、司机张殿军现金及出租车也遭到同一团伙抢劫。

    主犯张明归案后,团伙吕长海怕张明供出他,于12月5日去公安自首,交代了“两抢一杀”犯罪事实,检察院以抢劫杀人罪批捕张、吕二犯。吕犯笔录后经办案人贺健笔头一改,变成了“一抢”!

    “12.3”抢劫杀人案发生后,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被害人家属忍受着极大痛苦,亲历了海伦公安、检察院渎职毁证及后来的开庭过程,绥化市中院刑二庭判决不公开,法官利用权力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百姓民怨,把检察机关公诉吕长海仅一次“抢劫”罪(遗漏12.3抢劫杀人罪)判决为“转移赃物”罪,吕长海车下“望风”被更改为“尿尿”。

    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时,法官不顾被害人家属上诉理由和大量的事实证据,证言、证人不予采纳核实,众多疑点不给查,竟然把一审判决中的吕长海车下“尿尿”改成“上厕所”,其目的为了给吕长海开脱罪责,枉法维持初审判决。

    被害人家属接到此等判决愤怒之情无以言表,许多群众得知后说:“黑省法官判案水平真高,他们替罪犯找托词,想的太周到,太有想象力了!罪犯自己都交待承认抢劫并窝脏被害人手机和钱,而初审法官竟然替他想到半夜三更在车下“尿尿”,高院更高,又把“尿尿”改成“上厕所”!判决结果真实反映出法官执法水平和素质是极为低下。

    犯罪团伙在7天之内,在同一地段、二次持刀抢劫出租车并杀人,属系列抢劫杀人案,其行为之恶劣,后果之严重,社会影响之坏,实在令人发指!

    2005年3月8日,被害人家属向黑龙江省高院主审法官王文礼提交了此案所有疑点及相关证据并要求委托鉴定,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此案并公开判决,王法官给我出具了收到众多证据的收条。

    3月25日,被害人家属对一审枉法裁判不服,母女三人一同到北京市上访,持函回到黑龙江省高院,找王法官和陈庭长问判决情况,陈庭长说:“审判委员会已于4月7日维持原判。”

    被害人姐姐不服,要求审监庭立案再审,到立案大厅一号窗口领表,并将最高人民法院函交给审监一庭庭长郑学嘉(音译)、法官侯铁南(音译)。

    第二天,审监一庭窗口上贴出了院长新规定:内容是“刑事案件下裁定不足4年的案件要等4年以后再申诉。”被害人姐姐问:为什么立案要等4年?审监一庭窗口接待员郑燕(音译)及赵法官说:“不够4年,院长有规定不给立案,审监庭案件多,压力大。”之后被害人姐姐多次去省高院依法请求立案再审。

    此后,被害人姐姐先后无数次到北京上访申诉控告,黑龙江省高院驻京办事处王伟华主任多次开函给省高院审监一庭,接谈的赵法官用同一理由“你的案件四年以后再申诉”拒绝立案,

    2007年2月27日,被害人姐姐再次来到北京,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控告,黑龙江省高法审监庭接访法官孙明接待。孙法官说:“你的案件四年以后再申诉。”被害人姐姐问:为什么要等4年?国家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哪一条、哪一款有这种规定?孙明法官不予回答。

    案发4年来,至今社会上还对此案议论纷纷,其他犯罪分子就这样无声无息没事了?罪犯至今逍遥法外,是否得到了个别执法人员的包庇?又是谁在纵容罪犯?等等诸多疑问。人们不禁对司法公正深表担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也未启动上诉审程序。被害人的上诉、申诉是为了处罚罪犯,而检察院的不抗诉则不仅未防止纠正错误还使判决对被害人及家属的权益受到侵害,更未防止错误的判决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

    检察机关公诉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要法院准确地适用法律,判处犯罪人恰当的刑罚,保证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再审程序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如下案例依法应予抗诉:

   2005年5月4—6日,抢劫杀人主犯张明临死前交代,在12.3抢劫案时有同伙吕长海,并交待出当晚抢劫时吕长海坐在车上的某个位置。

    2006年7月17日,当绥化市检察院于调这份笔录时,如此重要的笔录竟然成了白纸?

    海伦市公安局将抢劫杀人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被害人司机冯伟驾驶的出租车、手机、钱都被抢,并且现场照片已经证实司机左右衣兜外翻,足以证明司机是被抢劫杀害。

    案发地派出所所长杜超证明,当时已认定12.3案是抢劫,卷内故意定性为伤害,杜超当时不知此案已被人为造假,继续说:“公安定性很关键,假如公安没有正义感,按杀人犯交代的认定,那可就麻烦了,高局给认定的……”

    海伦市公安局隐匿或损毁了12.3案现场勘查录象带、尸体解剖录象带,被害人家属多次请求依据此原件对被害人19处刀伤从新确认侵害部位,至今不出具委托书。

    省公安厅厅长对此案批示后,省刑警总队孙处长负责查案,海伦市公安局报假说:“公安经费不足,水平有限,录象带保管不善……”

    被害人家属说:明知死刑犯张明没有精神病,不知处于何种目的?还是花钱给他做精神病鉴定,这和经费不足有关系吗?

    12.3案发后,抢劫团伙用被害司机冯伟的手机先后打过五次电话,被害人家属要求调出这五次通话详单及两个短信内容,办案人贺健去通信公司去调郑海洋、刘兆峰、张红霞、李艳丽、张立文等人的手机详单。

    第二天被害人家属要求复印上述人员话单,贺健说:“此话单在技术科存档,不能给复印。”

    2004年5月,被害人家属再次找到贺健要求复印话单,贺健说:“当时没有调出话单。”至今此话单也不知去向?

    杀人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被海伦市公安局隐匿3年多。2004年7月,在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下,绥化市专案组重新查案,海伦市公安局才将称为“折叠白纸”的生活记帐纸交到专案组,家属复印时发现上面留有杀人犯清晰完整的血迹指纹。公安局为何隐匿这么多年?

    2004年2月26日,杀人犯张明精神病司法鉴定书,黑公安康鉴字(2004)第009号中有简要案情记载:“张明与吕长江(海)合伙抢劫一辆出租车及现金200多元。”从海伦市公安局给张明的精神病鉴定申请中证明吕长海参与了11.26抢劫,而参与12.3案抢劫杀人案被摘除。

    海伦市公安局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日期是12月15日,而海伦市检察院批捕吕长海依据也是094号提请批捕书,可是日期却是12月30日,(而卷内没有12月30日的094号提请批准逮捕书)两份同一文号批捕书时间相差15天。明显有人更改吕长海犯罪事实,后将094号提请批捕书日期提前15天,目的是掩盖吕长海参与12.3抢劫杀人。

    海伦市公安局当时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按团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批捕时间一个月。吕长海是2004年1月7日批捕。令人奇怪的是杀人犯张明直至到7月15日绥化专案组批捕吕长海以前,用的依然是094号提请批捕书。

    海伦市检察院海检侦监批捕[2004]8号批准逮捕决定书,罪犯吕长海犯罪事实是涉嫌“窝藏赃物”,依据是海伦市公安局12月30日的094号提请批准书,时间是2004年1月7日,而给驻所检察室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通知书,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张明、吕长海涉嫌抢劫、杀人一案,由公安部门于2003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我科于2004年1月7日批准逮捕”,检察院于同一天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有两种认定。

    2003年12月4日早6时左右,办案人杨海涛办公桌上有一把单刃直把刀,刀把用绳拧劲缠着,刀上有血,用卫生纸包着,杨海涛让被害人二姐辨认此刀是否冯伟携带,被害人二姐拿起刀看后哭诉说:“不是我弟弟的刀。”后来复印卷宗才知此刀未入卷,海伦市公安局为何隐瞒?著名刑法专家认定,被害人侵害部位多处刀伤正是此形状的刀形成的砍创。

    11.26抢劫案发生后,海伦市公安局作为立特大刑事案件,案别:抢劫,案发地点:公安故意填写前进乡同心村。

    12.3抢劫杀人案发生后,海伦市公安局作为重大刑事案件,案别:故意伤害,伤亡及财务损失一栏公安局只填死一人,被抢车、钱及手机公安均未填写,案发地点故意填写海伦至海兴五公里处,事实上两起抢劫发生在同一管辖区相差2公里,属于系列抢劫。

    海伦市公安局出具的海公技字第48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只有法医邵辉一人签名,程序严重违法,但一直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害人家属多次请求重新委托鉴定,公检法三家都不给出具委托。

    在本案中,海伦市、绥化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及判决后,未发现一审案件的生效判决有错误,对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未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审理程序,帮助被害人家属获得公正的判决。对案件侦破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的海伦市公安干警也未立案侦查。这些都未体现出检察院的监督过程,影响了司法公正。

    检察院在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全面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保证有罪的人被依法追究准确的刑罚。

  该案中检察机关未通过申诉程序受理审查该案,该案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使得杀人团伙成员依法得到全部审判并定罪,十分遗憾,检察机关当时并未这么做。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国家设立刑事抗诉是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是多么重要的一项措施。

    刑事抗诉案件包括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以及适用法律不当,12.3案被害人家属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是要求对涉及犯罪的依法处罚,追究遗漏罪犯。

    抗诉的根本在于维护司法公正,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体现案件公正审判。法院的错误判决损害了被害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因此,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抗诉,使法院启动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对存在的判决错误进行重新审理,及时纠正错误裁判,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

   依法监督有利于使犯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在程序上充分体现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以公正的司法维护被害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这才是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刑侦和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