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媒体近日的最新新闻报道:马英九特别费案24日无罪定谳,但最高法院认定马英九的前秘书余文以不实发票核销特别费,并且认为这不是行政惯例;依照这样的标准来看,吕秀莲、民进党前主席游锡堃、总统府前秘书长陈唐山等人恐怕都难脱刑责。
最高法院判决余文有罪确定,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认定余文用他人消费的发票充当原始凭证,核销市长特别费,构成公务员假藉职务机会变造私文书罪。二是余文辩称循惯例便宜行事,最高法院认为这不是正当理由,也非行政惯例。
不同的是,检方认定余文是“自作主张”搜集发票替市长马英九核销特别费,马英九完全不知情;但吕秀莲等人的特别费案,检方认为吕秀莲、陈唐山及游锡堃等人知情,甚至指示部属搜集他人发票核销特别费,因此认定三人与搜集发票的部属是共犯关系。
另外,有媒体的分析文章表示,最高法院24日从回复特别费设立本旨立论,判马英九无罪定谳。受瞩目的见解,是法官衍生、扩充特别费的“因公”支用的范围,使首长不仅可因“公务”所需支用特别费,也可因“公益”所需捐输特别费。
其次,是法官厘清特别费设立本旨,所谓“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作法,是陋习,并非行政惯例或行政习惯法。
最高法院所揭示的两项见解,所拓宽的路,虽然不如“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可以私用那么宽广,但对于审判中、侦办中的朝野二百位高层政治人物仍有其积极影响意义。
首先,谈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说,有本质与首长误认之别。最高法院是厘清特别费的本质不是“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固然断了一条“特别费大赦”之路,但并未阻断首长积非成是的误认、无违法性认识的无犯罪故意之路。其次,最高法院将“因公”的定义,由“公务”扩充至“公益”,范围大多了。
一般首长使用特别费,大都用在因公务所需的招待、馈赠或奖赏,但甚少用在“公益捐输”上,马英九大概算是罕见的特例。
如今,最高法院拓宽这么一道门,究竟有多少涉案首长能够适用,还很难说。不过,门宽多了,确是事实,若再参照上述积非成是的无违法性认识,即使无法完全解决特别费案争议,至少能提供审判中、侦办中案件的衡量准则。
最高法院判决余文有罪确定,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认定余文用他人消费的发票充当原始凭证,核销市长特别费,构成公务员假藉职务机会变造私文书罪。二是余文辩称循惯例便宜行事,最高法院认为这不是正当理由,也非行政惯例。
不同的是,检方认定余文是“自作主张”搜集发票替市长马英九核销特别费,马英九完全不知情;但吕秀莲等人的特别费案,检方认为吕秀莲、陈唐山及游锡堃等人知情,甚至指示部属搜集他人发票核销特别费,因此认定三人与搜集发票的部属是共犯关系。
另外,有媒体的分析文章表示,最高法院24日从回复特别费设立本旨立论,判马英九无罪定谳。受瞩目的见解,是法官衍生、扩充特别费的“因公”支用的范围,使首长不仅可因“公务”所需支用特别费,也可因“公益”所需捐输特别费。
其次,是法官厘清特别费设立本旨,所谓“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作法,是陋习,并非行政惯例或行政习惯法。
最高法院所揭示的两项见解,所拓宽的路,虽然不如“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可以私用那么宽广,但对于审判中、侦办中的朝野二百位高层政治人物仍有其积极影响意义。
首先,谈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说,有本质与首长误认之别。最高法院是厘清特别费的本质不是“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固然断了一条“特别费大赦”之路,但并未阻断首长积非成是的误认、无违法性认识的无犯罪故意之路。其次,最高法院将“因公”的定义,由“公务”扩充至“公益”,范围大多了。
一般首长使用特别费,大都用在因公务所需的招待、馈赠或奖赏,但甚少用在“公益捐输”上,马英九大概算是罕见的特例。
如今,最高法院拓宽这么一道门,究竟有多少涉案首长能够适用,还很难说。不过,门宽多了,确是事实,若再参照上述积非成是的无违法性认识,即使无法完全解决特别费案争议,至少能提供审判中、侦办中案件的衡量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