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而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使固定资产在原来基础上增添新的功能,增加了价值延长使用年限)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国税发[2003]127号文取消)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需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发[2004]80号文取消)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5、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请特别注意:这里讲地是“最短年限”,只有下限,而没有上限):
(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范围如下: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